——SCCB)以及负责协调和实施项目的SCM的组,并建立制度定期审计软件基线和SCM活动;
d. 开发方应确保能够为SCM活动提供足够的资源和投资,必要时应采取的应对措施;
e. SCM组的成员在有关进行其SCM活动的对象、规程和方法方面受到培训,包括SCM标准、规程和方法,以及SCM工具等;
f.软件工程组和其他软件有关组的成员受到培训以便完成其SCM活动。
至于软件子合同管理KPA,其目的与本文的主旨相符,我们就不将其单独列出来了。综上所述,我们已经对CMM 2级中的各个KPA进行了研究,并将其中比较重要、需要控制管理的内容以合同条款的形式予以表现。我们认为,从软件项目管理的发展趋势来看,以合同的模式来推行CMM,对于降低项目开发的风险,提高软件开发方的过程能力成熟度,对于软件项目合同的签定双方都具有较大的借鉴意义。本文仅对CMM 2级中的KPA进行了研究,随着软件过程能力成熟度的提高,软件项目合同双方可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逐步加入CMM 3级、4级乃至5级的内容。
参考文献:
[1]. SW-CMM v1.1, 卡内基-梅隆大学软件工程研究所(SEI)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3].郑人杰,殷人昆,陶永雷:实用软件工程.第二版, 清华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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