料、相关的重要外部条件(假设)。当然,在使用逻辑框架法时,也必须计算有关的经济评价指标,如国民经济评价的经济净现值,经济内部收益率,财务评价的财务净现值、财务净现值率、财务内部收益率、投资回收期等指标。需要说明的是,逻辑框架法的应用范围很广,在进行前期的项目评估时,德国开发银行也广泛采用这种方法。
此外,对援外水利工程项目评估和后评价,德国技术合作协会(GTZ)经常采用“以目标为导向的项目计划法(ZOPP)”,这种方法同德国开发银行广泛使用的逻辑框架法相类似。
我国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后评价的基本程序分为三个阶段,即自我后评价,主管部门(或地方)评审和国家评价。考察发现,由于国情不同,德国一般不专门进行水利工程项目的行业评价。以德国政府财政合作(Financial Cooperation)为例,其项目后评价一般分为两个阶段:
(1)单一工程项目后评价。针对资助的每一个工程项目,德国开发银行都要在项目竣工后3~5年内进行该项目的后评价。依据后评价结果把项目归为以下6类的某一类:1 非常成功的开发项目;2 满意的开发项目;3 一般满意的开发项目;4 一般不满意的开发项目;5 明显无效果的开发项目;6 完全失败的开发项目。其中,前3类为成功的开发项目,后3类为不成功的开发项目。据德国开发银行新出版的《财政合作后评价报告(第三次评估报告)》介绍,德国1992/1993年的153个FC项目中有71%的项目是成功的。
(2)国家综合后评价。为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角度评价项目建设的成败得失,每隔几年,德国政府的联邦经济合作和发展部通常委托德国开发银行对几年来所有的FC项目进行综合后评价。德国开发银行的综合后评价结果要经独立的审计部门审计后,再报联邦政府。此外,联邦经济合作与发展总部有时也对少量的PC项目抽查,自己进行后评价工作。
三、德国和法国水利工程项目后评价的经费来源和管理机构
水利工程项目后评价的经费来源视后评价项目的具体情况而异。以德国为例,如果是德国开发银行对其资助的水利工程项目进行后评价,经费一般列入德国开发银行当年的正常经费开支,不再单独列预算;如果是联邦审计总署或各州审计总局进行的后评价,则由联邦审计总署或各州的审计总局从各自的预算经费中解决。这同我国《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后评价办法(讨论稿)》规定的经费处理差别较大。
依水利工程项目后评价的具体情况不同,德国和法国水利工程项目后评价的管理机构有所不同。以德国为例,由于德国开发银行的项目周期中明确包含项目后评价阶段,项目后评价工作一般由德国开发银行作为其项目管理的例行工作来开展。只有当项目出现了严重的财务问题时(如投资严重失控),政府才出面对该项目进行后评价,后评价的重点是项目收支情况,联邦政府通过联邦审计总署(BRH)、各州政府通过州审计总局(LRH)进行后评价。
联邦审计总署和各州审计总局相互独立,从法律上无隶属关系,这些机构的建立和运行都是建立在审计法的基础上,其后评价工作不受政府的干扰而具有相对独立性。
四、对开展我国水利工程项目后评价的建议
根据本次考察收集到的资料,结合我国水利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现就如何开展我国水利工程项目后评价工作,提出如下建议,供领导参考。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是开展我国水利工程项目后评价工作的关键
建国以来,我国修建了大批水利工程,水利建设成绩斐然,但在水利工程项目管理上还存在不少问题。通过后评价可以评价已建水利工程实际产生的效果,从中吸取经验教训,以提高今后水利工程项目的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因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