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我国轨道交通发展缓慢主要是受资金困扰。由于城市轨道交通投资巨大,仅靠政府投资是不现实的。为了解决资金问题,加快我国轨道交通建设的步伐,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加强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建设管理的通知》(国发办[2003] 81号文),提出实行投资渠道和投资主体多元化,鼓励社会资本以合资、合作或委托经营等方式参与轨道交通投资、建设和运营。
1 城市轨道交通项目融资模式分析
城市轨道交通融资的基本模式有政府融资和市场化融资两种模式。
1.1 政府融资模式
政府融资以政府信用为基础,通过特定的政府融资主体展开,实行“政府职能、企业运作”。其融资主体是经政府授权,代表政府进行轨道交通建设的具备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资金来源渠道主要包括: (1)政府财政拨付的资本金(自有资金),包括各级政府的财政预算内资金、城市建设基金、土地批租收入、人防专项资金、地方政府按规定收取的各种费用及其他预算外资金等; (2)国债资金; (3)国内政策性银行的政策性贷款; (4)境内外发行国际债券;(5)向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6)依托于政府信用的商业贷款等。
政府投融资主体采用直接投资方式进行投资,既可以采取独资方式,也可以采取控股、参股或其他方式进行。政府投融资主体代表政府以股权方式投入,其他企业的资金依法享有股东权益,一般不享有政府行政管理职能。
1.2 市场化融资模式
市场化融资是以企业信用或项目收益为基础,以商业贷款、发行股票等商业化融资为手段,筹集资金并加以运用的金融活动。
市场化融资的主要融资渠道有: (1)项目融资,包括PPP、BOT、BOO、TOT、ABS等; (2)国际金融机构贷款,包括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贷款、世界银行贷款、亚洲开发银行贷款等; (3)租赁融资; (4)国内商业银行的商业性贷款; (5)私募发起人、发行股票等股权融资; (6)依托企业信用发行企业债券; (7)留存收益等内源融资; (8)国外政府贷款。
1.3 政府融资模式与市场化融资模式的比较
政府融资能依托政府财政和良好的信用,快速筹措到资金,操作简便,融资速度快,可靠性大。其融资量的大小,取决于政府的财政能力和所能提供的信用程度。缺点是对政府财政产生压力,受政府财力和能提供的信用程度所限,融资能力不足;不利于企业进行投资主体多元化的股份制改制,不利于企业转换经营机制。
市场化融资可以吸收其他投资者参与项目建设,减轻对政府财政的依赖,完成投资主体多元化的股份制改造。缺点是融资速度慢;企业信用融资受企业信用程度所限,融资能力有限;可靠性较差,操作复杂。
2 探索新的融资模式
2.1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投融资与土地储备机制相结合
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轨道交通规划,政府土地储备机构对轨道交通站点周边一定范围内土地进行储备,通过土地储备运作机制,将土地增值收益纳入土地储备专项资金,支持轨道交通的建设。
其运作的基本思路是:政府部门划出站点周边一定范围的土地资源,明确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土地储备机构对站点周边建设区、实施区和控制区范围,将纳入储备与投融资机制的土地分期、分批地由授权成立的土地储备运作机构负责开发,由该机构和政府取得地块的控制权。在土地开发过程中,土地储备机构承担部分投融资责任,由其融资后实施土地收购、储备和整理开发,将生地变熟地,再在土地一级市场上进行公开招、投标,将土地转让给土地经营者(大多为房地产开发商),获得土地开发升值效益,部分专项资金用于投融资,部分进入土地储备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