且在工作面的衔接上没有给业主留有回旋余地,一旦出现非承包商因素的影响,必然造成业主的损失。
1、2 案例2:电站进水口施工进度的衔接
本例合同里程碑规定的目标是:1993年9月30日,一标完成进水口明挖及永久边坡支护,将工作场地移交给二标;1995年12月31日,二标完成引水道工程,将工作场地交回一标;1998年4月30日,一标完成进水口土建及闸门、启闭机、拦污栅等工程(水库蓄水所要求完成的项目之一)。而实际上,一标并未按期移交(原因见案例4),而是将6个机组段分为三部分,分别于1994年的2月4日、4月1日、12月25日移交给二标。
此时,二标提出工期索赔,要求顺延完工日期。业主和工程师考虑到水库蓄水里程碑是总进度的关键目标,如果延误,将导致电站不能按期发电,而一标承包商在进水口混凝土与金属结构的施工计划中浮动时间很少,难以缩短工期。因此,不同意二标延期,指令其加速施工,赶回部分工期,分段移交给一标。业主通过工程师以变更令的方式给予二标承包商一定的补偿。此时,一标承包商却表示不接受,提出施工程序和进度上的一些困难,工程师采取了必要的措施,并根据二标的实际施工进展情进一步指令二标提前分段完工交工作面。二标分别于1995年7月30日、12月20日,1996年2月1日、3月31日分4段交工作面给一标,满足了一标后续工程的施工安排,从而保证了蓄水目标的实现。
经验教训:工程师将两个承包商在进水口工作面的整体移交改变为分机组段区域移交。这样,在一些时段,两个承包商在进水口区域的不同机组段共同施工作业,充分利用了有限的施工场地。二标的加速,保证了按期发电,以最小的代价,维护了业主最大的利益。由于合同规定了额外或附加工作的数量和性质,应给予承包商工期延长。因此,在编制招标文件,安排合同里程碑的进度衔接时,如何通过确定合理的里程碑完工日期或通过一些适当的说明条款,把一些不可预见的因素(如设计深度)以及施工干扰等不利的条件考虑进去,同时又不会由此增加投标价格,确实非常值得研究。
2 与施工方案有关的案例
2、1 案例3:导流洞增加支洞
左右岸两条导流洞长度分别为1090m、1167m,衬砌后的断面为宽17。5m、高23m的城门洞形,还有部分金属结构。合同里程碑规定二标的完工日期为1993年10月15日。在只有进、出口两个工作面的条件下,25个月内要完成这个里程碑目标是很难的。在评标澄清问题时,业主曾提出增加施工支洞的建议,但二标承包商过分自信,未采纳该建议。而实际施工过程中,又难以完成,承包商重提增加施工支洞的建议。工程师为截流里程碑着想,同意增设支洞的建议,使导流洞得以按期完成,为一标提前14d完成河床截流创造了条件。
由于左、右岸导流洞的两个支洞口在一标施工的水垫塘区域上方,在这个时段,一标的开挖要让位于二标的导流洞施工,因此,一标的坝肩开挖和水垫塘开挖进度就受到了一些影响,改变了投标条件,造成一标的工期索赔。
经验教训:增设支洞的决定无疑是正确、及时、有效的,确保了按期截流,还为以后的封堵施工创造了便利的条件。教训在于招标设计时,就应该采用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才不至于在施工阶段出现大的变更,给业主造成损失。
2、2 案例4:坝基开挖进度滞后
左岸边坡,一标不仅要进行左坝肩和水垫塘的边坡开挖,还要同时进行其骨料破碎及拌和系统、厂房进水口的开挖。与此同时,二标的左岸导流洞进口和洞身也在紧张施工。一标承包商进场后,提出了将缆机移动端从右岸移至左岸的建议,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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