矛盾甚至出现尴尬局面。
图纸规格数量、断面位置、图纸表示方法都由承包商的技术人员确定,设计院已变为从属地位。
多年来设计院在工程建设中是独立的一方,是协助国家对工程项目的规模、投资、建设标准起到控制作用,因此在工程建设中的地位非同寻常,是业主和承包商的必求方。
但在BOT项目中,当项目公司与成都市政府审查批准本工程的初步设计后,承包商以被批准的初步设计寻找设计院绘制施工图,施工图被项目公司和成都市政府批准后则可做为施工的依据。设计院作为承包商的分包商仅起绘图的作用。图纸规格数量、断面位置、图纸表示方法都由承包商的技术人员确定,设计院已变为从属地位。
开始时我们仍习惯于国内的做法,多次强调如验槽应邀请设计院代表参加,设计变更应由设计院出示证明文件等等。项目公司多次向我们解释,承包商有权代表设计院。我们仔细翻阅项目公司与承包商间的“施工合同”等有关文件,发现他们之间有约定“承包商同意雇主或以雇主的指定人身份行事的独立技术顾问连同雇主对项目设施之设计的批准,不解除承包商在本合同项目下的任何义务,而对于项目设施或其任何部分的工程设计或施工质量,雇主不承担任何责任。”,“承包商须独自对设施及其任何部分的技术可行性、运行能力和可靠性承担责任。”
另外,在建筑承包商的质量保证文件中明确指出:对设计变更的管理由建筑承包商负责;由业主提供的设计变更,由业主自行管理,相关建筑承包商成员仅负责执行。
根据上述合同条款对承包商的制约,我们再以对待国内承包商的想法和做法对待国外的承包商,真是有点杞人忧天之感。所以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承包商代替设计院处理有关设计问题也便习以为常了。
遵守合同和法规的观念必须养成。
合同是制约业主与承包商双方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在国内工程项目的施工合同中,甲乙双方对待合同的内容最关心的是合同价格及工期,但这项内容最后也是变的多,不变的少。工期可以变,造价也可以变。合同虽有也是徒有虚名。
BOT项目的一个“安装建设合同”正文110页,同时附有20余个附件,从项目启动到试运转完成,每个步骤都详细说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实施的步骤、完成日期、出图的数量、施工完成的部位、验收检验方法、各种运作表格公式等等,看起来虽繁琐,但实际运作起来可以减少很多矛盾。
工程开始,每次开会项目公司与承包商发生争议时互不相让,各自拿出合同条款,据理力争,最后统一到对合同理解一致,争端才告结束。
项目公司与成都市政府BOT办公室开会时遇到争论,项目公司也是翻开“特许权协议”进行辩论,谁符合“特许权协议”,理由充分,谁就胜利,中间没有裁判。
外国人对合同观念很强,只要符合合同规定就老老实实按合同规定办;不符合时则拒绝,超出合同范围,很难协商很难接受,或以高额索赔作为接受条件。
对法规也是如此重视。输水管道焊接口虽然按设计规定做超声波及X光拍片检查,但毕竟是抽取一部分,只有渗油时才可做整个焊口的检查。为了确保工程质量,我们建议增加做油渗检查,承包商不同意,问我们根据什么,我们回答是根据GB-50268-96规范,他们找到了规范,又问哪一条,这样来回行文三次,最后还是同意做了试验,试验结果全部合格,双方都很满意。
遵守合同观念,遵守规范观念,实质上还是一个守法的观念。我们只有养成遵纪守法的法制观念才能在与外国人交往中立于不败之地,这也是加入WTO不可缺少的基本素质。
用科学方法解决矛盾和重大技术分歧。
按照国内的习惯做法,在工程中当发生重大技术矛盾分歧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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