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有以下几种,采用何种模式可根据具体情况协商确定,并在合同中确认,以分清业主与承包单位的职责和范围。每一种模式在具体操作过程中都有其特点,各有侧重,承包单位应根据项目特点,有针对性地选取既满足工程管理需要,又能充分发挥自己特长的工作程序做好工程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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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模式一
由管理承包商组成独立的项目经理部,全面负责整个工程从招投标文件编制到现场工程质量、进度和费用控制及内部协调工作,但中标单位、费用控制等重大问题的确认权和外部协调工作由业主负责。
其特点是:应在合同中明确承包商进行工程管理的目标,如质量应达到的要求、进度计划和费用控制的目标作为承包单位进行组织管理的依据,并明确需经业主确认的重大事宜。承包商则根据合同要求组建相应的项目经理部,将现场的各类管理办法报送业主和施工单位商议后,严格按照经双方同意的程序开展管理工作。
在具体工作中,承包商全面负责工程的日常管理工作,项目经理部履行业主赋予的权力,代理业主独立处理工程建设中发生的一般问题,并将重大问题书面报告业主,经业主确认后承包商执行。这种模式责任明确,适用于外资、独资或业主管理人员较少的建设项目,但承包商的责任较大.业主承担的风险减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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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模式二
与业主组成联合项目经理部,业主和承包商技合同规定各负其责,一般承包商负责质量和进度控制以及现场内部协调工作,业主则负责费用控制和外部协调工作。
其特点是:在合同中应先确定工程管理的总体目标,将其分解后,制定出相应的奖惩办法,以充分调动双方的积极性。
承包商根据合同的规定,派出相应的管理人员,利用在管理方面的优势与业主组成联合项目经理部,共同对项目进行管理,责任共担。在开始工作前,双方应将人员安排、职责及工作程序等以书面形式子以明确。以工程项目经理部的名义统一对外,各自对合同规定的项目管理工作负责。控制过程的管理办法由各专业管理人员制定后,项目经理部统一对外发布和执行。
这种形式一般在较大的或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中采用,需要协调的方面较多,如双方联系渠道不畅,容易影响工程项目控制目标的实现。
3.3模式三
根据工程具体情况,结合承包商的优势,分包工程中的一部分管理工作,分包内容在合同中应明确说明。由承包商单独组成项目经理部,但控制过程应服从业主对整个工程的总体安排,工作程序和管理办法也应与业主制定的工程总体要求协调一致。
其特点是:承包商仅对合同中规定的工作负责,在进行项目管理工作时,陈应注重与整个工程在各方面的协调工作外,工程中重大问题的最终确认仍由业主负责。这种模式业主对整个工程负责,承包商的责任较小,且风险主要由业主承担。在合同签订中应尽可能将承包商责、权、利很好地结合起来,充分调动承包商的积极性。
4 项目管理承包与工程建设监理的区别
在国内工程中,根据业主管理能力和工程情况,业主委托了项目管理承包后,也可视情况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再委托工程建设监理,这是不矛盾的。因为项目管理承包与工程建设监理在许多方面都存在着本质的区别:
(1)工程建设监理是以公正的第三方身份开展的工程监理活动,而工程管理的承包商是代表业主对工程进行管理,承包商的工作不能代替监理的职责;
(2)监理单位是建设项目管理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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