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303万美元,占合同总额的15.15%;索赔实例之二,我国某公司在中东某国承包了一项住宅工程,合同额为5000万美元,合同期为2年,工程于1981年5月26日开工,结果到1987年7月完工,拖期4年,在此情况下,公司于1983年专门成立了索赔班子,经过4年多的艰苦努力,认真准备索赔论证资料,仔细计算索赔款项,通过对业主的索赔,最后业主不仅免除了罚款,而且还支付给我方一笔可观的变更工程款和附加费用,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如果没有索赔,我方经受的经济损失将十分惨痛。
2、索赔的内容
2.1 合同的索赔
合同一旦签定,对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这种约束力受法律保护。合同文件包括的范围很宽,最主要的是合同条件、技术规范说明、图纸和工程量表。在索赔案例中,有关合同条件、工程量和价格表方面出现的问题较多。有关合同条件的索赔内容常见于以下两个方面。
2.1.1 合同文件的组成问题引起索赔
合同是在投标后通过双方协商修改最后确定的,双方签字的合同协议书中表明业主已接受了承包商的投标书,即接受了投标书的内容和标价,如果未注意到投标书中某处附有说明的条件,这些说明就有可能被视为索赔的依据。例如,承包商的报价单中钢材项注明是采用当地的某一型号钢材,在施工中由于钢材质量问题被监理工程师拒绝使用,承包商不得不买进更高质量的钢材,因出现了钢材差价,承包商会提出索赔。
2.1.2 合同缺陷
合同缺陷表现为合同文件规定不严谨甚至矛盾,以及合同中的遗漏或错误。这不仅包括商务条款中的缺陷,也包括技术规范和图纸中的缺陷。对此,监理工程师有权作出解释,但如果承包商执行解释后引起成本增加或工期延长,则有权为此提出索赔。
2.2 因意外风险和不可预见因素引起的索赔
合同执行过程中,如果发生意外风险和不可预见因素而使承包商蒙受损失时,承包商有权向业主要求给予补偿。
2.2.1 自然灾害
自然灾害的经济损失应该向保险公司索赔,承包商还有权向业主要求顺延工期,也就是说提出“工期索赔”要求。
2.2.2 特殊风险
合同文件中规定应有业主承担责任的战争爆发等5种风险发生时造成的后果可能是严重的,承包商除可以获得任何已完成永久工程及材料的付款、合理利润、中断施工的损失、修复和重建费用外,还有权获得施工机具、设备的撤离费和合理的人员遣返费。
2.2.3 不利自然条件
不利自然条件是指即使有经验的承包商在投标阶段利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资料和通过现场勘察也无法合理预见到的不利施工条件。如施工中遇到丰富地下水、地质断层、天然溶洞、沉陷等,影响到改变原定的施工方法、降低施工速度或增大工程量,承包商可要求工期和费用的索赔。
2.2.4 施工中遇到地下文物或构筑物
只要是施工中遇到合同文件中未注明的地下文物或构筑物时,监理工程师应按变更工程处理,承包商有权提出工期和费用的索赔。
2.3 设计图纸或工程量表中的错误引起索赔
交给承包商的标书中图纸或工程量表有时难免会出现错误,如果由于改正这些错误而使施工费用增加或工期延长,承包商有权提出工期和费用的索赔。这些错误包括:
(1)设计图纸与工程量表中的要求不符;
(2)现场条件与设计图纸要求相差较大,大量增加了工程量;
(3)纯粹的工程量错误。
即使是总价合同,如果工程量有较大出入,承包商也有权提出索赔。
2.4 业主应负的责任
项目施工过程中有时会出现业主违约或推迟某一事件的发生,他应承担部分责任,招致承包商提出索赔要求。
(1)拖延提供施工现场。因自然灾害影响或施工现场的搬迁工作进展不顺利等原因,没能如期向承包商移交合格的、可以直接进行施工的现场。
(2)拖延支付工程款。此时承包商不仅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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