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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与美国项目管理的比较

2007/8/17 6:38:01 |  9472次阅读 |  来源:网友转载   【已有0条评论】发表评论

成核心竞争力,没有明确的企业发展方向。

     3.设计院:在西方,设计师事务所与承包商一样大多数是私营的,都是通过招标获得设计项目。由于激烈竞争,技术管理优势和市场声望是它们生存发展的基础,只有不断学习,根据市场的要求,满足业主的希望,很好完成承接的设计工作才能在市场上立足。

     在中国,设计院大多由国家所有,大的设计院通常在某一领域某一地区拥有垄断优势。这种缺乏竞争的环境,只会使它们按部就班,因循守旧,很难有出色的成绩。

     在美国,很多大的工程承包商拥有自己的设计力量,而独立的设计师事务所通过人才流动与施工结合紧密,而在中国,设计院与施工单位通常是相互分离的,而人才也很少流动,设计院在设计过程中缺乏施工经验,而又得不到承包商的意见建议,往往在设计中包含大量的错误,疏忽和模糊。加上国内大型工程非常长的设计周期,设计负责人往往没有机会积累足够的经验来进行高质量高水平的设计。

     4.建筑市场:在美国,尽管有专业领域区别,但总体建筑市场是相当开放的。很少出现条块分割的地方保护主义。而在中国国家拥有业主单位,直属承包商和直属设计院的体制,导致了建筑市场的条块分割,行业,地方保护主义。这种人造的市场权利(MarketPowev)是绝对不利于市场竞争,不利于项目管理的发展。

     5.合同形式:在美国,业主在建筑市场占据主导地位,根据业主希望要求的变化,美国发展了许多不同的合同形式,如固定价格合同,成本补偿合同,设计施工合同,项目管理合同,保证最高价格合同等等,业主可以根据对工程项目的需要和自己项目管理的实力选择最合格的合同形式来保证自己项目建设的目的和希望及降低风险。但在中国,绝大多数工程都采用单一的固定价格合同,而不是根据项目特点及自身的要求来发展项目招投标策略。这种僵硬不变的作用,会影响项目目标的达成和业主不必要风险的增加。

     6.合同文件:在美国,业主都根据自己的需要采用和发展自己的合同文件,并根据具体项目,对合同条款进行修改以明确表述项目建设的目的和要求,对有争议的条款双方讨论协商来达成一致,对工程项目内在的风险加以公平合理分配,对可能的工程索赔加以预防或采用适当的索赔解决机制加以管理。在中国,工程招投标要么采用非常简单的建筑合同文件,要么照搬西方标准的合同文本而不探究所包含合同条款的含义。由于缺乏对具体合同条款的理解和掌握,再加上经验不足,很多合同签订时就是一个"不平等条约"。

     7.招投标过程:在美国,招投标过程已经非常规范,并对招指标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如Bidshop和BidCollusion进行了仔细的研究。例如在美国公共工程竞争性招标中,设计师根据平均物价指数(Means)公布的招标文件中,这样便杜绝了只要知道标的就可以中标的情况,评价过程也事先说明即看总标价又比较分项标价增强了评标客观性,同时对一些过低的标予以淘汰以避免"低价中标,高价索赔"的情况。转贴于:http://www.leadg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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