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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与跨国公司的研发合作中实现“双赢”

2007/8/2 9:44:31 |  3487次阅读 |  来源:网友转载   【已有0条评论】发表评论

的实践经验和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相关部委和地方政府共同研究、制定可操作的规章办法,并纳入《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的配套政策中。 

  2.鼓励采用多种方式加强合作。目前我们与跨国公司研发机构的合作尚处于初级阶段,更多时候还是跨国公司利用我国人力资源进行外包,缺乏真正的科研合作。国际上的经验和我国的实践证明:我国高校、科研单位和企业采用合办研发机构、联合项目开发、委托课题研究、建立联合培训中心等方式,与跨国公司独办研发机构进行合作交流,争取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是引进先进理念、了解世界发展动向、获取技术、设备和资金的最有效办法。 

  3.提升我国技术创新和吸收能力。技术溢出效应受合作双方技术水平差距的影响:差距较小,国内单位更容易向跨国公司研发进行学习;反之,溢出效应就会变弱甚至没有。最根本的还是要培养中方合作主体自身的研发能力和水平,只有这样才有与跨国公司合作的基础,才有充分吸收和消化对方先进技术的能力。 

  4.提高高新区吸引外资研发机构的能力。外资研发机构的聚集除取决于技术和人才资源外,很重要的还要创造一个人文活动环境和创新氛围。我国大城市的高新区和企业孵化器大部分已具备了必要的硬件设施和相关的技术支持服务机构,但在提供研发人员所需的生活、文化、娱乐等配套设施,创造该阶层人群的活动空间和创新氛围方面则相差甚大。与国际比较,北京和上海两大城市跨国公司研发机构呈过度集中现象,要积极创造条件,吸引跨国公司研发机构向其他地区和城市推进。建议有条件的高新区和企业孵化器应根据当地的技术和软实力优势,着眼于吸引外资研发机构落户和海外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建立专业化的企业孵化器或科学研发园区;同时也吸引国内的研发机构,使其融合在一个特定区域内,产生技术和人员的交流扩散效应。 

  5.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问题已成为我国对外合作中的突出问题。在与跨国公司研发机构合办研发机构、联合项目研发和联合设计中,既要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也要注意保护我方的无形资产和共同研发的成果共享。实践证明:由于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立较晚,执法不力,制度不完善,缺乏经验,往往在合作中发生知识产权不明晰的情况,所以必须在合作谈判中明确,在执行中坚持。此外,还要注意跨国公司滥用知识产权以扩大其技术垄断的现象,应设法加强管理,防止我方人员外流时非法携带科研成果。随着形势的发展,建议相关主管部门和学术单位针对我国对外合作中出现的知识产权问题和案例加强指导,提供可操作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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