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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工程监理制度与工程总承包制度

2007/8/2 9:39:58 |  9602次阅读 |  来源:网友转载   【已有0条评论】发表评论

环境、权利、地位与作用二者都有不小的差别:

    1、FIDIC合同条件中的咨询工程师是基于个人定位的,由于英美国家在建筑市场上实行个人市场准入管理,因而其条款以咨询工程师个人为针对对象,而中国的建筑市场由于历史与社会的沿革决定了是以企业为主体,因而其针对对象为监理单位。前者的好处在于责任到人,易于管理,且责任明确,同时业主通过专业弥偿保险(ProfessionalIndemnityInsurance)来防范由于专业失职等带来的风险。而后者则是企业责任仍然是基础,由企业承担包括赔偿等最基本的民事责任,由于目前我国大多数监理单位仍然是国有经济,达不到分散风险的目的。

    2、FIDIC合同中的咨询工程师讲求的是全过程的参与,这种参与在业主立项之前就已经开始咨询服务,立项后的投资、设计、招投标、采购、施工、安装、调试、验收各个阶段都有监理工程师的参与;而在我国,虽然监理制度出台的初衷是做到“三控、二管、一协调”,但是由于体制原因,机制上不配套,监理的“三控”即投资、进度、质量管理的职能被异化,实际操作中绝大多数监理单位仅是以“质量监理为主”,投资控制基本上由建设单位实施,很少项目给予监理实行“三控制”,因此长期以来,监理的“三控、二管、一协调”未得到有效贯彻。同时由于我国多数项目委托不同的单位进行设计和施工,设计不管施工,施工也不管设计只管照图施工,很少项目能做到监理的全过程参与,目前,我国绝大部分工程监理单位从事的都是施工阶段的监理。

    3、二者产生的法律体系不同。FIDIC合同脱胎于英国的ICE合同,其法律体制背景是英美的案例法系,或称英美法系。而我国实行的是成文法系,或称大陆法系。虽然有少数新近制定的法律如《合同法》参考了英美法系,但根本的体制还是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对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比较明显,而大陆法系则更多地从国家利益出发,不会特别注重考虑经济发展的方向。

    三、推行工程总承包制度的需求

    为了应对加入WTO以后国际工程承包的需要,2003年3月,建设部印发了《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规定凡是具有勘察、设计资质或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均可在企业等级许可范围内开展工程总承包业务。2004年11月,印发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这两个文件的颁发,标志着我国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从此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发展阶段。

    1、市场竞争对工程总承包的需求。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国际投资商和业主对建设承包商的要求和期望越来越高。只有通过实行设计、施工一体化,把资源最佳配置地结合在工程项目上,减少了管理链和管理环节,集中优秀的、专业的管理人才,采用先进的项目管理方法,真正体现了风险与效益、责任与权利、过程与结果的统一,从而实现“高品质管理,低成本竞争”的市场占领品牌形象,打造和提升了企业核心竞争力。

    2、节约资源,控制投资的需要。当前我国提出提出了建立资源节约型社会的口号,工程总承包有利于承包商优化设计方案,对于缩短工期、保证质量、控制投资,节约资源发挥了重要作用。工程总承包实行设计、采购、施工一体化,不仅是一个体制问题,在其背后有着十分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价值。特别是对我们这样一个资源并不丰富的大国来说,其意义更为重大和深远。

    3、企业自身做大、做强的需要。强强联手,建立企业联盟,最大限度地整合社会资源。工程总承包更为重视的是总包协调和整合能力、掌握市场资源以及对分包单位的管理,是总承包企业核心竞争能力的体现。

    四、适应工程总承包制度需求,推进监理制度发展

    为了适应工程总承包制度的需求,更是为了监理制度自身发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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