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建设和行为进行监督。调解委员会由政府、投资银团和技术公司等机构的人员组成。
合作基础:政府的公共部门与私人参与者以特许协议为基础进行合作。他们的合作始于项目的确认和可行性研究阶段,并贯穿于项目的全过程,双方共同对项目的整个周期负责。在项目的早期论证阶段,双方共同参与项目的确认、技术设计和可行性研究工作;对项目融资的可能性进行评估确认;采取有效的风险分配方案,把风险分配给最有能力的参与者来承担。成功融资方式的标志就是它在各参与方之间实现了令人满意和有效的项目风险分配。PPP模式中,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之间存在分歧,任何一方不能改变项目的实施,而应当平等地在特许协议基础上处理。
协议应明确合作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土地整理项目的未来发展方向,将是在政府的宏观调控下,运用市场手段,充分利用国内外资金、技术和设备为土地整理事业服务。PPP模式应用于土地整理项目,其特许经营协议的内容有其特殊性。
一般来说,项目至少应有两个不同的阶段反映在贷款协议中。一是建设阶段。这个阶段对贷款人来说是高风险期,对于这一阶段的融资,常常通过获得项目发起人的有法律效力的担保来使融资具有完全追索权。当项目按照预先决定的、项目文件中的所有各方同意并经独立的专家审核了的标准认为是圆满竣工,对发起人的追索权将不再存在。二是运营阶段。贷款人将销售收益或项目产生的其他收益作为担保品。
为了土地整理项目的顺利开展,政府要负责处理土地整理项目区的居民拆迁、居民安置、农地整理、坟墓迁移以及因整理造成的居民之间和居民与土地整理公司之间的纠纷。
在我国,为降低土地整理公司的项目风险,政府应提供最低用地指标收入担保,即无论在什么情况下,如果用地指标收入低于协议中规定的水平,政府负责向项目公司支付差额部分。用地指标是指新增耕地的60%可用来有偿转让给其他地区或单位使用,但目前只有浙江省、山东省和广东省等部分省份有此项规定。
特许权经营年限要根据项目技术可行性和经济效益的大小和可靠性来决定,因而准确测算项目经济效益至关重要。特许权经营年限到期后,土地整理公司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无偿转让或以商定的价格出售给政府或农村集体。
在农地整理中,为解决当地农村劳动力的安置,在特许权期间,项目运营单位要保证一定数量的农村劳动力的就业,并且当地行政村的农民集体组织以劳动力的形式入股。
土地整理项目公司负责安排项目建设所需资金。为使土地整理顺利开展,政府应为项目提供一定金额的从属性贷款担保,并规定利率、还款年限等,作为对土地整理项目融资的信用支持。
在特许权期间,政府与土地整理项目公司如有重大分歧,由协调委员会调解。长期投资方与当地政府达成一项协议,如果项目公司不履行对投资人的偿债义务,由调解委员会调解,调解无效,当地政府必须终止合同。如果合同在特许权期内终止,当地政府必须承担投资人的偿债义务。这项措施的运用,使得当地政府必须与投资人合作,当合同在特许权期内终止时,当地政府必须努力寻找一个可以替代的项目公司来承担合同中的责任和义务。这对双方都形成了一种制约,从而尽可能保证合同得到有效执行。
在特许权期间,土地整理项目经营公司不能改变规定的土地用途。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农地整理要在不改变农业用途的前提下进行开发运营,保证我国耕地占补平衡;市地整理后的土地用途,应根据我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要求进行开发运营。
PPP模式应用于土地整理的优点
PPP模式并不是对土地整理项目全局的改头换面,而是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组织机构的设置提出了一个新的模型。但它带来的影响却是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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