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规定,读起来枯燥无味。只要没有切身利害,谁也不愿意看它们。但是,若站在望着迟迟不能竣工的工程,心急如焚的业主或用户的立场上,这些条文读起来真比美妙的音乐还要动听。
当然,不能因为自己着急,就一味地鞭策承包商。FIDIC条件允许加入鼓励承包商提前竣工,给予奖励的条款。
3.项目费用管理
除了把人民的钱不当回事儿的人外,没有哪个人不关心工程的费用。FIDIC条件费用管理方面的条款数目最多。下面是其中主要者。
第11.1款(现场视察)“业主应在承包商递交投标书之前向其提供……涉及本工程的勘探所取得的水文及地表以下的资料,但是承包商应自己负责解释之。应当认为承包商在递交投标书之前,已经对现场、其周围环境以及与之有关的现有资料进行了考察和研究,并在尽可能地考虑费用和时间因素之后认为下列各方面已经满足了自己的要求:……应当认为承包商的投标书是根据上述业主提供的现有资料和承包商通过自己的考察和研究而获得的资料编制的。”
第11.1款表面谈的都是有关现场情况的,但其实质是控制工程费用的最重要条款之一。
首先,该款要求业主和担任设计任务的建筑师或工程师(在项目进入施工阶段时有可能聘其为第1.1款中定义的工程师)在项目准备阶段收集尽可能完整的资料,供设计、估算费用、编制图纸和其它合同文件使用。如果不完整,则设计、费用估算、图纸和其它合同文件就不会合理,其隐患以后必然会暴露出来,最终导致工程费用的增加。其次,如果业主不进行必要的勘探,取得尽可能详尽的水文、地质和地下情况的资料,或者虽然已经取得,却不向承包商提供,则承包商会有多种办法对付。第一,自己反复到现场来考察,甚至进行勘探。不管考察和勘探是否有效果,其费用都将计入报价;第二,把不完整的数据资料作为一种不确定性因素,报价中列入数额很大的不可预见费,这种费用最终要由业主支付;第三,在施工过程中根据FIDIC条件的其它条款进行费用和时间的索赔,其结果仍然是业主受损害。最后,为了避免在提供资料方面无限制地支出费用,并为了促使承包商在编制投标书时认真、仔细地考虑现场条件,业主通过第11.1款对自己在这方面承担的责任作了限制,而将其余责任推给了承包商。FIDIC条件这样规定,合情合理,符合国际惯例,承包商很少提出异议。
在我们一些人看来,产品卖主在交易中因疏忽少向自己要了钱,实在是个便宜。很少有人会提醒卖主不要少算钱。岂止如此,现在不少的业主在招标中拼命压迫承包商降低报价。但是,FIDIC条件却专设一款提醒投标人在报价时要考虑周全,不要遗漏费用项目。请看:
第12.1款(投标书报价要充足)“应当认为承包商对其报价以及工程量清单中报填的单价和价钱的准确性和支付费用开支的充足程度是满意的,除非合同另有规定,上述报价、各单价和价钱都足以使其履行合同中规定的所有义务(……)以及处理该工程的顺利施工、完工和修补其中任何缺陷所必要的全部有关事项。”
第12.1款一方面避免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借口事先考虑不周而索取超过投标书报价的款项,另一方面则体现了业主考虑自己长远利益的正确态度。
健全的建筑市场奉行诚信原则,交易双方应把同交易有关的信息毫无保留地通知对方。这样做实际上是对己方有利。如果承包商因报价不足而亏损,最终受损的是业主。我们这几年因层层压价而偷工减料,进而使业主受损、用户受损、社会公众受损的例子还少吗!
第14.3款(应提交的现金流量估算)“在收到中标通知书以后以及……规定的时间之内,承包商应当每季度向工程师提交一份根据合同他有权得到的所有付款的详细现金流量估算,……”。
业主有了这样的现金流量估算,一方面能够根据工程的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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