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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项目转让的若干法律问题

2007/6/1 8:52:42 |  6295次阅读 |  来源:网友转载   【已有0条评论】发表评论

)转让方已取得项目所在地块的建设用地批准证书或房地产权证;

(3)转让方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4)项目土地使用权为出让取得的,房屋建设应达到开发投资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项目转让需要办理的法律手续包括:

(1)项目土地使用权为划拨取得的,应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2)项目土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手续;

(3)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的备案手续,具体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办理;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更名手续,具体向规划管理部门和建设管理部门办理;

(5)其他根据有关政府部门要求需要办理更名或备案的手续。

项目转让与在建工程转让的条件及手续基本相同,区别在于项目转让应整体转让,不能分割转让,而在建工程转让不仅可以全部转让,而且可以分割转让;又如项目转让后的开发量应归受让方,而在建工程转让后的开发量,应归转让方。由于无法律、法规支持,理论尚有争议,因此,上述比较只能作为笔者观点。

三、制作房地产项目转让合同应注意的问题

1、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必须由所有转让、受让的当事人以书面形式协商一致;

2、转让项目已有的各种政府批文均必须在合同中列明,包括立项和规划批文等;

3、项目转让应符合开发不同阶段的政府有关允许转让的条件;

4、已成立项目公司以公司股权转让方式转让全部或部分房地产项目,应按公司法有关规定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同时办理房地产转让的变更登记手续;

5、成立项目公司的转让方的债权债务要明确,潜在债务的澄清,要约定公告程序;6、未成立项目公司以合作各方的投资权益内部转让全部或部分房地产项目,应按项目土地使用的不同情况,申办变更立项和土地使用的批准手续;转让给合作各方以外当事人的,须获得原合作各方及受让方的一致同意;

7、转让的项目如尚未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或虽已办理了出让手续,转让时尚未付清出让金的,应约定办理出让手续的具体责任人及有关费用,包括尚未付清的费用的承担方式;

8、项目转让时,项目未按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进行开发,转让合同应约定补办政府主管部门认可手续及具体责任人;

9、项目转让时,按出让合同的土地使用年限已开始使用的,转让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年限应作相应扣除;

10、房地产项目转让前已实行预售的,应约定转让双方通知预购业主,并明确因此引起相应责任的处理方法;

11、均系要式的须经批准的行为:合作开发的立项、规划选址、规划用地、建筑设计、施工许可,以及项目转让的土地使用人(股东或权益人)或者项目功能、用途等变更手续,均需获得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许可或批准,并持有批准文件或证照;

12、以转让项目公司股权方式;需约定:项目公司概况、股权转让比例、价格、支付方式,现有资产的认定,需出示原公司股东会决议并需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等。转贴于:http://www.leadg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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