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难。
(2)风险管理单位在操作模式上虽然与原有的监理模式有很大的不同,但是在很多方面还是摆脱不了原有监理体制下的做法,仍然存在很重的监理痕迹。
(3)风险管理单位的组织大部分仍然是按照原先的监理单位的组织来实施的,其人员也以原有的监理人员为主,缺少有经验的风险管理评估、分析人员。并且具有工程保险相关知识的人员也非常缺乏,降低了风险管理工作的可操作性和可实施性。
4.2 改进措施
面对在推行工程质量保险制度下进行风险管理所产生的问题,需要进一步采取措施,逐步解决。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着手:
(1)建立相应的建筑工程质量保险法规体系。通过确定建筑工程质量保险中的业主财产险与参建各方(勘察、设计、施工方和风险管理单位)的责任险的配套实施措施,明确和落实参与建筑工程项目各方所承担的法律责任,这样可以更好的开展风险管理工作。
(2)建立对风险管理单位的资质认可和监督机制。由于风险管理单位工作性质的重要性,因此,对风险管理单位的资质认可和监督管理非常重要。应该建立有关风险管理单位资质认可的办法,使风险管理单位可以不断增强技术能力,持续改进和不断完善风险管理体系。
(3)整和资源,建立具有充分风险管理人力资源的风险管理单位。从审图机构、设计单位、保险公司等引进人才,与现有的监理公司的技术力量相结合,充分整和相应的人力资源,进行工程保险方面知识的培训和累积,使得监理单位可以顺利的向风险管理单位转变,切实提高风险管理单位的市场地位。
(4)加强风险管理工作的力度,不断弥补实际工作中不足。针对风险管理工作中的不足之处,还要进一步加强管理,优化方案,落实和加强风险管理措施,充分发挥风险管理信息平台的作用,提高风险管理人员的水平,使风险管理工作得到不断完善和提高。
5 结束语
工程保险和风险管理制度对提高我国的建筑管理水平,完善建筑管理体系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风险管理工作在试点工程上的实施也取得了巨大的进展,得到了各方的好评。但由于是刚刚起步,风险管理的操作模式也是在逐步探索之中,也产生了一些问题,不足之处再所难免。只有通过持续改革,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工作,才可以不断完善工程质量保险和风险管理制度。希望本文可以为当前建筑业的风险管理工作提供一些新的思路,也能为监理行业的改革提供一些帮助。 转贴于:http://www.leadg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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