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也不能及时得到补偿。而如果采取强制工程保险制度,承包单位必须向保险公司进行工程投保,保险费率根据建筑物的风险程度、承包单位的信誉、质量检查的深度等综合考虑。
。工程交付使用后,第1年内发生质量问题,由承包单位负责维修并承担维修费用,其它年份发生质量问题,由承包单位负责维修,保险公司承担维修费用。
实行强制工程保险制度,保险公司将积极协助监督承包单位进行全面质量控制,以保证工程质量不出问题,保险公司就可以不承担或少承担维修费用。而承包单位为了提高企业信誉、承接更多的工程及争取保险费的优惠,必然加强自身的质量意识和质量管理,想方设法提高工程建设的质量水平。只有这样,承包单位才会赢得良好的社会形象,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维持生存,寻求发展。因此,工程保险制度的推行,迫使各个方面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积极参与工程质量的监督控制,客观上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国家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有利的促进了工程建设质量的良陛循环。
6 结束语
工程质量问题关系到国家的根本利益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我们应该学习借鉴发达国家成功的管理经验,在工程建设的每个阶段把好质量关,从制度上、组织上、人员上加强管理,健全适合我国国情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消除工程质量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