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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设计变更管理

2007/1/26 9:34:58 |  22366次阅读 |  来源:网友转载   【已有0条评论】发表评论

中,只要不影响生产,一般不再接受变更要求。

7.施工中发生的材料代用,办理材料代用单。

要坚决杜绝内容不明确的,没有详图或具体使用部位,而只是增加材料用量的变更。

四、设计变更的实施与费用结算

设计变更的实施后,由监理工程师签注实施意见,但应注明以下几点:

1.本变更是否已全部实施,若原设计图已实施后,才发变更,则应注明。因牵扯到原图制作加工、安装、材料费以及拆除费。若原设计图没有实施,则要扣除变更前部分内容的费用。

2.若发生拆除,已拆除的材料、设备、或已加工好但未安装的成品、半成品,均应由监理人员负责组织建设单位回收。

由施工单位编制结算单,经过造价工程师按照标书或合同中的有关规定审核后做为结算的依据,此时也应注意以下几点:

1.由于施工不当,或施工错误造成的,正常程序相同,但监理工程师应注明原因,此变更费用不予处理,由施工单位自负,若对工期、质量、投资效益造成影响的,还应进行反索赔。

2.由设计部门的错误或缺陷造成的变更费用,以及采取的补救措施,如返修、加固、拆除所生的费用,由监理单位协助业主与设计部门协商是否索赔。

3.由于监理部门责任造成损失的,应扣减监理费用。

4.设计变更应视作原施工图纸的一部分内容,所发生的费用计算应保持一致,并根据合同条款按国家有关政策进行费用调整。 转贴于:中国项目管理资源网

5.材料的供应及自购范围也应同原合同内容相一致。

6.属变更削减的内容,也应按上述程序办理费用削减,若施工单位拖延,监理单位可督促其执行或采取措施直接发出的削减费用结算单。

7.合理化建议也按照上面的程序办理,奖励、提成另按有关规定办理。

8.由设计变更造成的工期延误或延期,则由监理工程师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此处不再赘述。

凡是没有经过监理工程师认可并签发的变更一律无效;若经过监理工程师口头同意的,事后应按有关规定补办手续。

以上只是根据我国目前的管理现状所做的讨论,但不能停留在此基础上,而是要随着我国加入WTO的临近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使之更加符合FIDIC合同条件,与国际惯例接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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