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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项目管理规范

2007/1/23 9:52:12 |  328531次阅读 |  来源:网友转载   【已有0条评论】发表评论

收。

16.4.2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应符合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要求,满足生产需要或具备使用条件,并符合其他竣工验收条件要求。

16.4.3整个建设项目已按设计要求全部建设完成,符合规定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标准,可由发包人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中间竣工并已办理移交手续的单项工程,不再重复进行竣工验收。

16.4.4 竣工验收应依据下列文件:

1 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及说明书。

2 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

3 设备技术说明书。

4 设计变更通知书。

5 施工验收规范及质量验收标准。

6 外资工程应依据我国有关规定提交竣工验收文件。

16.4.5 竣工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各项施工内容已经施工完毕。

2 有完整并经核定的工程竣工资料,符合验收规定。

3 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署确认的工程质量合格文件。

4 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场的证明及试验报告。

16.4.6 竣工验收的工程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

2 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的合格标准。

3 单项工程达到使用条件或满足生产要求。

4 建设项目能满足建成投入使用或生产的各项要求。

16.4.7 承包人确认工程竣工、具备竣工验收各项要求,并经监理单位认可签署意见后,向发包人提交"工程验收报告"。发包人收到"工程验收报告"后,应在约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16.4.8发包人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按照竣工验收程序,对I程进行核查后,应做出验收结论,并形成"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参与竣工验收的各方负责人应在竣工验收报告上签字并盖单位公章。 转贴于:中国项目管理资源网

16.4.9 通过竣工验收程序,办完竣工结算后,承包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向发包人办理工程移交手续。 转贴于:中国项目管理资源网

16.5 竣工结算

16.5.1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完成后,承包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递交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

16.5.2 编制竣工结算应依据下列资料:

1 施工合同;

2 中标投标书的报价单;

3 施工图及设计变更通知单、施工变更记录入技术经济签证;

4 工程预算定额、取费定额及调价规定;

5 有关施工技术资料;

6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7 "工程质量保修书";

8 其他有关资料。

16.5.3 项目经理部应做好竣工结算基础工作,指定专人对竣工结算书的内容进行检查。

16.5.4 在编制竣工结算报告和结算资料时,应遵循下列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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