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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项目质量管理(第3节)

2007/1/22 10:16:56 |  18412次阅读 |  来源:网友转载   【已有0条评论】发表评论

各国在工程项目竣工阶段质量保证的做法。

(1)法国:通过民法强制规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其他在承包合同中与业主有关联者对住宅的质量承担保证责任。

一般工程应办理为期10年的保险,如果10年内工程的坚固性(如基础、主体结构、屋面、地面覆盖材料、外装饰等)及安全性(防火、电器、煤气和通风等)不能满足最初确定的要求,承包商要承担主要经济赔偿责任。设备制造厂商对水、暖、电和卫等设备,要办理为期不低于2年的保险。建筑公司对于装饰工程,进行为期1年的保修保险。

破坏保险,则是在工程交付使用后的四个月内如果发现质量问题,保险公司应立即负责维修并赔偿损失。这项保险对公共工程是强制性的,对私人工程是非强制性的。

其中,保险费率是根据建筑物的风险程度、承建企业的声誉和质量检查的深度等各方面的因素来综合考虑的;一般工程要交付总造价的1.5%一4%。投保后的工程在第一年内发生质量问题时,由承包商负责维修和加固费用,其余九年在发生质量问题时,尽管责任仍然是承建企业的,但经济上完全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并在4个月内处理完。

(2)英国:采用国家房屋建造委员会(NationalHousingBuildingCouncil,NHBC)的保证制度,规定由登记企业在最初2年中对住宅的质量承担保证责任,2年后由保证机构代行,保证在主体结构10年、其他l一2年的期间中,对建筑物全部或部分损毁以及结构上重要部分、饰面、住宅构配件不良等情况承担维修和赔偿的责任,不具有强制性。但未加入NHBC保证制度的住宅就不能获得建筑联合协会的贷款。NHBC对登记后的企业经常进行严格指导,并实施严密的现场检查,进行设计审查,并对公共团体发布建筑许可。其本身也是保险公司,保证对象为加入保证制度的住宅。

(2) 美国:采用房屋业主保证体系(HomeOwnersWarrantyProgram,HOW),规定由登记企业在最初2年中对住宅的质量承担保证责任,2年后由保证机构代行,保证在主体结构10年、其他l一2年的期间中,对建筑物全部或部分损毁以及结构上重要部分、饰面、住宅构配件不良等情况承担维修和赔偿的责任,不具有强制性。该质量保证制度由数家民间机构负责实施,带有营利性,具有登记审查比较严格,登记企业需要每年进行更新,发生质量事故时设有“维修”、“替换”、“现金支付”3种解决方法以供业主任意选择等特点。在10年保证期间内发生事故时,业主可直接向保险公司申请维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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