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管理方面的法律和法规。例如有关城市规划、建设用地、市政管理、环境保护、“三废”治理和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等法律和法规。
(2)有关工程建设的技术标准。例如各种设计规范、规程、标准和设计参数的定额指标等。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评估报告及选址报告。
(4)体现业主建设意图的设计规划大纲、设计纲要和设计合同等。
(5)反映项目建设过程中和建成后所需的有关技术、资源、经济和社会协作等方面的协议、数据和资料。
3.工程项目设计阶段的协调工作
(1)质量目标与费用目标的协调
设计阶段的费用目标是设计方案保证在满足业主所需功能和使用价值的前提下,工程项目所需投资最小,即投资合理化。注意并非追求投资最小化,不能牺牲项目必要的功能和使用价值。
设计阶段的质量目标是设计方案保证在一定投资限额下,工程项目能达到业主所需的最佳功能和质量水平。不能脱离投资的制约,盲目追求功能多而全、质量标准越高越好。
(2)质量目标与进度目标的协调
设计阶段的进度目标是设计方案保证在一定投资限额下,在一定的质量水平条件下,工程项目的建设完成能达到最短的期限。
设计工作的进度受基础资料提供、设计文件报批制度、设计承包方式和社会协作条件等多种因素制约;同时又影响项目的实施进度和其他环节的开展。所以设计工作应与有关的计划和进度(如施工进度)相协调,提高项目的综合经济效益。
4.国外设计阶段的质量管理
(1)法国:考虑到设计失误而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占有很大的比例,规定在设计工作开始前必须制定设计纲要,以反映业主对项目建设的意图,指导项目的设计。业主代表在设计全过程中进行检查,以保证设计与纲要相符合。在设计阶段进行的评议包括两个部分,即管理评议和项目组织外部评议。前者由设计机构的管理部门进行。
如果仅由一个小型的项目设计组对项目设计质量负责;一个设计公司就不能有效地发挥其丰富经验的优势,而会逐步变成由若干薄弱小队伍组成的薄弱集合体。因此法国推祟采用外部评议的方法,以发挥设计公司强有力的整体作用。
(2)德国:采用设计竞赛的方式对各个设计方案的质量进行评判,择优录用。
(3)美国:不仅要求制定设计纲要、业主代表进行检查,而且十分重视对设计结果的评议。项目在概念设计和规划阶段就要求对各方案进行比较,同时按照美国法律,提交该项目对于自然、经济和社会的影响报告。这些工作可以由业主和设计人员共同完成,也可以由设计人员根据业主——设计人员协议书单独进行。研究客体的选择、研究的程度、成果的水平、报告和决策等需要根据项目的性质和要求而定,并在合同中予以详细说明。所有这些可以保证在工程设计阶段最大程度地满足业主的需求,保证工程质量在工程设计阶段不留任何隐患。
(4)英国:设计负责人和承包商之间如何对设计分工由业主代表决定。不复杂的工厂、办公楼、仓库、商店可能由承包商根据业主制订的纲要进行完整的设计。对于复杂的项目,或者业主对建筑物外观、环境性能、内部装修的要求很高时,由设计负责人负责对项目进行详细设计,只留下附件及构造详图由承包商负责设计。大多数项目介于上述两种情况之间,承包商通常完成详图设计,尤其是基础设计通常由承包商负责,这样有可能选择施工速度快及造价低的基础方案。承包商必须遵守设计负责人制订的设计说明书中规定的各项要求。
设计负责人制订的设计图纸及说明书由业主批准。设计批准不意味着对于设计文件在尺寸上检查,也不解除设计文件制订者的责任及义务。当必须由外部权力机构批准设计时,由设计负责人负责取得批准;同时设计负责人负责批准承包商进行的设计。
设计的进度及费用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