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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变更与选型

2007/1/17 10:30:41 |  7445次阅读 |  来源:网友转载   【已有0条评论】发表评论

满足自己的软件。
 
软件厂商的名气、实力是比较关键的指标,有实力的软件厂商都有长期的经营战略,能够跟踪技术的发展和客户的要求,不断对软件进行版本的更新和维护工作,能够伴随企业的发展壮大。
 
同时有实力的软件厂商一般在全国主要城市都有分公司或办事处,售后服务工作、各种培训、实施指导都能得到保障。
 
再好的软件也不可能同时满足企业的所有业务需求,对软件厂商在产品解决方案演示时承诺能实现的功能,要用模拟数据去验证能否实现。对不能满足需求的部分软件,自身应有对应的二次开发工具去实现。
 
即使现在合适的软件,随着企业管理需求的提升,在实施一段时间后,也会有不合适的地方,所以就一定会有二次开发需求。若软件自身没有二次开发工具,需通过第三方开发工具或软件厂商修改源代码来实现,则加大软件升级时的风险和后续资金投入。
 
明确双方的义务
 
在系统实施中选择非软件公司本身或指定的服务提供商也是可行的,但关键要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像本案例中实施方提出系统无法实现,但当时A公司的承诺是可以实现的部分。
 
在当初签定服务合同时,应明确技术问题由实施方与软件提供商沟通,而不是由企业进行。企业与实施方的合同重点,是怎样通过双方的合作达到预计的实施效果。
 
如某时间段完成财务模块实施,能实时提取完整的财务统计分析报表;某时间段完成计划模块实施,能根据销售订单自动运算物料需求等。这样以目标结果为导向的实施服务合同能避免实施方为赶工期而仓促上线,导致系统不稳定。
 
从选型到系统上线存在各种风险,通过对风险的认识和分析,可以意识到:建立起一整套行之有效的项目和风险管理机制,对提高系统的实施成功率至关重要。
 
不要被低价格蒙住眼睛
 
我们在信息系统项目建设中,必须清醒地认识到信息技术的专业性和信息系统与管理科学的密切关系,在本集团无法提供相应的服务时,必须及时引进外部技术、经济、管理等方面专家的咨询服务。
 
目前在国内信息应用系统建设的过程中,某些工程项目由于在启动阶段对实施单位的选择不够慎重,片面强调进度与投资方面的要求,导致最终选择的实施单位在企业资质及开发经验上都严重不足。
 
由于实施方的实力、经验、技术能力、服务水平直接关系着信息系统实施的成败,实施单位的选择失误,导致后续集成开发工作中出现大量问题。致使建设单位要额外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才能保证工程完成,而进度与投资方面也会大大地超出了原有计划。
 
不应过分重视价格因素
 
东林集团的这个案例正是上述状况的真实写照,由于在选型中过分重视价格因素而选择了实施方乙公司,忽视了实施方以往是否从事过与本项目相关或相似的集成开发工作、有对所选择的软件产品实施的成功案例,恰恰是这一点对项目实施的风险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
 
在信息系统招标过程中,对实施方的审查和选择非常重要,必须通过对投标单位资质、经验、服务水平和承诺、总体技术方案和价格的综合审查,选择合适的实施单位。
 
从这个案例中可以看出,A公司和乙公司的中标,都是钻了建设单位在项目招投标环节运作中不规范操作的漏洞。
 
东林集团的选型表面上打着以专家意见为主的招、投标外衣,其骨子里是不折不扣的行政命令式决策。这两者一结合,由于项目需求的模糊,使东林集团的高层并不能分辨出哪个投标人的产品更符合自己的需要,只能凭自己的感觉,让东林集团的ERP项目成了“拍脑袋”工程,由此带来的项目实施时的弯路也就在所难免。
 
招投标的“三结合”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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