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都具有具体的法律依据,甚至有的还和现有法律相冲突。比如信托投资公司在设计信托产品时,经常使用各种信用增强措施来保证其“预期收益率”的可实现性。目前经常采用的有:财政支持、资产抵押、第三者担保、贷款保险和银行信誉等。这些措施有时无法使信托投资公司成为信托财产损失的最终追索对象。财政支持明显地与《担保法》相关规定相冲突。所以,无论投资者还是信托投资公司都具有法律风险。
(3)由于受到每份信托计划合同数量不能超过 200 份和每份合同个人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 5 万元的限制,资金来源和融资规模就受到了很大的约束。所以,信托投资公司的客户即委托人绝大多数来源于机构投资者,并且信托投资公司通过提高每份合同的投资金额来扩大融资金额。这样,投资者在面对一些长期项目时,就必须考虑投资信托的流动性。目前,投资信托合同只能在信托投资公司提供的交易平台进行转让,参与者较少。在信用评级体制和定价体系还没建立起来的情况下,投资者面临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4)房地产信托产品利用多元化投资降低风险,但房地产项目受到国家整体经济周期的影响,以及房地产项目自身特点的限制,房地产项目的操作也面临市场和销售时机变化的影响。所以在面对房地产信托高受益的同时,也面临着房地产项目风险。
3.2 相应的对策建议
(1)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要完善房地产信托法律体系,仅仅靠现有的 3 部法律法规还是不足的,必须将相关法律的制定工作细致化、完备化,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制定信托业务操作流程中每个步骤的详细规则。另外,为了避免房地产信托的双重税(信托财产和受益人都纳税)问题和保证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应尽快地制定针对信托的相关税法和财会制度。
(2)建立完善的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批露制度和风险预防体系。完善的信息批露制度可以减少投资者的盲目性和增加其信心。为了预防风险,信托投资公司可以参考采取北京国投的做法:成立风险决策委员会、外聘经验丰富的专家为顾问以及和银行建立长期的战略合作关系,利用其成熟的风险控制经验。
(3)使用信托计划的拆分策略和建立流通机制。针对难以扩大融资规模的问题,可以将大的项目细分,然后分别推出信托投资计划。这种既没有违反国家的有关规定,又可以充分地利用信托的灵活性和解决融资规模问题。天津北方国投已经有成功的类似操作了。利用商业银行分布广阔的交易柜台和现在方便快捷的网上银行为信托产品建立交易平台,同时,信用评级体制和定价体系应加快制定步伐,这样将大大有利于解决信托产品流动难的问题。
(4)积极进行房地产信托产品创新。结合保险、抵押和证券等金融工具以扩大信托市场业务,进一步丰富房地产的融资模式。国内在这方面已经在做一些初步性工作,比如建设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和中融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就资产证券化的表外融资模式做最后的论证,建设银行上海分行作为房地产抵押贷款证券化的试点分行在进行方案评估,国内也开始了对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进行探索,这些创新都无不是在借鉴国外成功经验。
4 结束语
通过借鉴国际成功经验和结合我国国情,房地产信托可以使房地产金融投资和房地产金融工具创新结合起来,实现房地产信托投资的大众化、多元化和融资社会化。因此,其将拥有一个光明的未来。我国房地产信托的发展需要国家政策的进一步放宽,以及各项政策的相互协调和完整配套。
参考文献:
[1] 霍津义.中国信托业理论与实务研究[M].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02-10.
[2] William B. Brueggeman 等.房地产融资与投资[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3-07.
[3] 时宝东.信托:房地产融资的新亮点[J].银行家,20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