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生的奖惩。在实际的操作中,适当的奖励可能会产生意想不到的管理效果。某供应商的产品在顾客手中出现了较为严重的质量问题,企业立即通知供应商分析原因,采取整改措施。供应商接通知后,积极地派人到现场进行协助调查和分析,使问题很快得到了解决。本来根据双方的协议规定,该供应商除应承担全部质量责任外,还应承担数额不菲的罚款。但企业考虑到该供应商是自己的重要供应商,一直合作很顺利,质量稳定,决定奖励供应商对质量问题的快速反应和积极的态度,免除了所有的罚款。结果年终评定发现该供应商的产品合格率比上年有较大幅度的提高。
根据业绩考核产生的奖惩,不应仅仅流于形式,如在年终发一个奖牌,公布一个优秀供应商名单,对若干供应商进行黄牌警告。这固然是一种方式,但如果不落到实处,业绩评定就会显得很苍白。企业可以将订单与业绩联系起来,还可给予业绩好的供应商一些政策性支持,如优先付款、优先开发新产品、实行部分产品的进厂免检等等。
对于契约中的惩罚性条款要注意其可操作性。如生产空调机的公司与某阀门供应商签署协议,规定乙方(阀门供应商)的所有产品应保修五年,并规定如五年内出现质量问题的比率在0.3‰以下时,供应商为甲方免费更换不合格品;该比率为0.3‰-0.5‰时,乙方除免费更换不合格品外,还要向甲方支付10000-50000元的罚款等等。结果乙方产品在顾客手中经常出现质量问题,但甲方一直在用乙方的产品,市场返回的不合格品经过长时间使用、拆换及若干次周转后,很多已无法确定出厂日期。企业要对市场退回的不合格品按出厂时段进行统计将浪费大量的人力,而且周期太长。这样根据协议,企业实际上无法对供应商进行质量处罚。
2.4契约的内容应公正、公平
契约应是经过双方充分协商达成的共识,不应只是一方对另一方的宣言或要求,内容要经过双方认可和确认。另外,契约内容应涵盖从产品开发、试制、检验、包装运送到不合格品处理、售后服务的全过程,所以契约可包含多个层次,如供货合同、质量保证协议、技术协议、售后服务协议等。
3 检验—对供应商进行质量控制的基本手段
进厂材料和外购件的检验和监督是保证外购材料和零件的重要手段。著名质量专家费根堡姆说:进厂材料和外购件的控制就是根据最经济的质量水平来验收和贮存那些质量符合要求的零件,同时强调最有时效的供应者的责任。这里首先提到的是“最经济的质量水平”。进厂检验的基本目的就是防止不合格品流入生产流程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它要求与其效果相称的最经济的手段和资源,这对于供需双方都是有利的。如某企业的检验员对所有的外购黄铜杆的外径尺寸进行逐检,并保留着有关黄铜杆进厂检验的图表和所有详细尺寸。图表非常详尽地描绘出了供应商产品质量情况,检验员为此付出了大量的劳动。而一年以后,却发现所有进厂的检验材料中没有一根黄铜杆是废品。显然,这样的100%检验和详尽的记录与绘图是一种浪费。退一步说,即使不进行100%检验,某些产品的检验也需要昂贵的设备和大量的检验工时,而偏偏供应商的检测设备要相对先进得多,工艺简单得多。象这种情况,可以说企业中比比皆是。其实这种状态刚好是对供应商的不信任造成的,是质量价值链没有形成或不稳定的表现。如果供需双方以契约作为相互信任的依据,并认真履行,真正形成稳固的供应商关系,企业就可以大大减少不增值的重复检验劳动。当然,契约不能代表完全的信任,要保证双方契约的效力就少不了监督。
产品质量监督是指企业定期从供应商的产品中抽样进行型式试验或化验分析的活动。例如供应商提供一种国内较先进的纳米材料,这种材料只有少数国家或高校检测中心能够检测,显然,检测费用相当昂贵。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