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经验、质量保证能力、履约能力、后勤保障能力、服务和技术支持能力进行综合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进行择优开发。
1.3 样品鉴定与验审
企业应对新开发供应商的样品进行鉴定与验审。对样品的鉴定应有标准,这个标准可以是与国标、行业标准、国家强制性要求相一致的企业标准,或直接采用国标、行业标准等。同时该标准应在供应商开发样品前经双方认可,应与供应商的加工标准一致或兼容。特殊产品鉴定所需的专用检测、计量设备或对环境、方式的特殊要求应得到双方和认可。
确定样品符合要求后,可先进行小批量试用,试用合格后再批量供货或正式使用。小批试用不单验证供应商产品与样品和技术要求的一致性,也是对供应商产品满足企业工艺要求的验证。
1.4 供应商的确定
经过调查、论证、开发样品、小批试用等过程的选择,符合企业要求的即为备选的合格的供应商。在这整个比较选择的过程中,企业应遵循高质量、低价格、重合同、守信用、管理好、距离近的原则。当然,对重要程度不同的产品,原则的侧重点应有所不同。一般来说,应特别注意综合考虑价格和质量损失,避免简单采用比价采购给企业带来的质量风险[2]。 另外,同一产品的供应商点数应根据产品的重要程度和供应商的可靠程度确定。一般可以保持2-3个,以保证供应的可靠性和形成竞争,有利于产品质量的持续改进和提高;对于经营稳健、供应能力强、信誉好、关系密切的供应商可以只保留一家,这对供需双方都是很有利的。
2 互利共赢的供应商质量控制的契约要求
为了保证顾客对产品与服务的满意,企业必须对产品形成的全过程进行严格的管理与控制。为了使整个供应链中每一个环节,即合作伙伴,明确他们对质量的责任与义务,并保证实现,伙伴之间必须以契约的形式形成承诺,并按照承诺的内容测量质量与服务。这里所说的契约仅指得到相关方签署的,规定供应链各环节之间质量责任的文件化条款,包括合同和协议。严肃合理的契约对双方不仅起到可靠的约束作用,而且可以有效保护双方的利益。
2.1 保证契约内容与标准、法规和企业制度的统一性
契约可引用或借鉴既定的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度、标准等。如可规定进厂检验抽样标准执行GB2828 抽样标准;电器产品安全性能必须符合GB4706等。如发现有与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制度不一致之处,发现方应及时提出修改。如在执行过程中发现不一致,发现方应及时通知不知情方,并按符合法律、法规、标准、制度的方式执行。
2.2 契约内容应实际有效
起草与签署契约时,必须考虑产品形成过程中的实际情况,考虑契约执行的可操作性。有些协议在制定时可能需要考虑的因素较多,规定需较为详细,但如果过于繁琐,缺乏可操作性,反而起不到应有的作用。例如,某公司需从供应商采购大量的加工轴承用的钢材。由于轴承对材料要求较严,加工精度较高,公司为保证质量,在协议中要求对方对每一批材料进行化学成分分析和物理性能试验。供应商如果引进整套试验设备,势必耗费大量的成本,同时要配备相应的技术人员。如果不增加资源配置,那么每次都要送社会检验机构检验,支付昂贵的试验费用。象这种契约,如果供应商仔细审验的话,他就会考虑进行利润-成本-风险分析,在价格上提高要求。这种协议履行起来就有较大难度,同时也容易引起一些不必要的纠纷,不利于供应链的稳固和质量价值链的形成。
2.3 契约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责任,鼓励供应商的持续改进与创新
契约中应明确供需双方的权利和责任,同时也应规定必要的奖惩性条款,一方面约束供应商的质量行为,另一方面鼓励供应商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对供应商的奖惩包括两种类型。其一是因质量责任的划分而产生的奖惩;其二是根据业绩考核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