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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采购管理办法

2006/10/17 8:12:51 |  20217次阅读 |  来源:网友转载   【已有0条评论】发表评论

    (2)内购材料须待试用检验者,其订有合约部分,按合约规定办理付款,未订合约部分,按采购部门报批的付款条件办理付款。

    (3)短交,待补足者,请购部门应依照实收数量,进行整理付款。

    (4)超交,应经主管批示方可按照实收数量付款,否则仍按原订货数付款。

    第五条 国外采购作业

    1.价格

    (1)外购部门按照“请购单(外购)”需求急缓加以整理,依据供应商报价,并参考市场行情及过去询价记录,以电话(传真)方式向三家以上供应商询价。特殊情形(比如独家制造或代理等原因)下除外,但应于“请购单(外购)”注明。在此基础上进行比价、分析、议价。

    (2)请购材料规范较复杂时,外购部门应附上各供应商所报的材料主要规范并签注意见,再转请购部门确认。

    2.呈批

    (1)比价、议价完成后,由外购部门填具“请购单”,拟定“订购厂家”、“预定装运日期”等,连同厂方报价,送请购部门按采购审批程序报批。

    (2)核决权限

    ①采购金额在8000元以下者由经理核决。②采购金额超过8000元者由总经理核决。

    (3)采购项目经审批后又发生采购数量、金额等变更,请购部门须按新的情况所要求程序重新报批。但若更改后的审批权限低于原审批权限时仍按原程序报批。

    3.订购

    (1)“请购单(外购)”经报批转回外购部门后,即向供应商订购并办理各项手续。

    (2)如需与供应商签订长期合约,外购部门应将签呈和代拟的长期合约书,按采购审批程序报批后办理。

    4.进度控制

    (1)外购部门依照“请购单(外购)”及“采购控制表”控制外购作业进度。

    (2)外购部门在每一作业进度延迟时,应主动开具“进度异常反应单”,记明异常原因及处理对策,据以修订进度并通知请购部门。

    (3)外购部门一旦发现外购“装船日期”有延误时,即应主动与供应商联系催交,并开立“进度异常反应单”记明异常原因及处理对策,通知请购部门,并按请购部门意见办理。

    第六条 价格品质复核

    1.价格复核

    (1)采购部门应经常调查主要材料市场行情,建立供应商资料,作为采购及价格审核的参考。

    (2)采购部门应对企业内各公司事业部所列重要材料提供市场行情资料,作为材料存量管制及核决价格的参考。

    2.品质复核采购单位应对企业内所使用的材料品质予以复核,并形成完整资料备查。

    3.异常处理审查作业中若发现异常情形,采购单位审查部门应即填写“采购事务意见反应处理表”(或附书面报告),通知有关部门处理。第七条 本办法呈总经理核批后实施,修订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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