款比例相同。对承包人来说,在已定的比例区间内,由银行提供的保函金额越大,预付款额度可相应增大,反之则减少。若承包人不能提供预付款保函,业主可以取消预付款。采用这种办法,既可以有效保障业主合法权益,又可对施工企业提高资本有机构成形成一种激励机制,促使企业合理配置资金,立足长远,增强企业活力,逐步改变"打工性质"的企业经营机制,为"恒者恒强,优胜劣汰"打下经济基石。预付款银行保函随着业主按照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并逐步扣回,预付款担保责任随之逐渐降低直至最终消失。
4.4 业主支付信用担保制度
业主支付担保是指业主通过担保人为其提供担保,保证业主按照合同规定的支付条件,如期将工程款支付给承包人。如果业主不按合同支付工程款,将由担保人代向承包人履行支付责任。根据建设领域现状,宜采用以下办法:业主在进行招标时应出具项目资信证明,在正式签订工程合同时需按合同价款提供银行保函。其担保责任随着业主按照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至工程竣工结算结清尾款,而逐渐降低直至最终消失。施工中业主因提高建筑标准或扩大规模等需要增加工程造价,在提出设计更改时,应提供相应额度的补充银行保函。建立业主支付信用担保制度,对于规范建筑市场交易行为,有效防止业主拖欠工程,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完成,具有重要的制约作用。
5.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必要条件及可行性探讨
5.1 实行工程担保制度应属强制性法规
推行工程担保制度是用利益机制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进行规范和制约,形成信用机制,从而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的风险管理机制,在建筑市场运行中,属于政府行为范畴,必须具有强制性。由于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均不成熟,行为也不规范,因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运用行政手段,强制推行工程担保制度属必备的条件之。建设部在中国建筑业发展战略研究中已提出了建立我国以工程担保和工程保险为主要内容的工程风险管理制度,目前此项工作已处于试点阶段。
5.2 培育实力雄厚的担保主体
当前应以银行(特别是建设银行)为背景,借助其普遍的网点与雄厚的资金进行通力合作。在通过试点取得经验的基础上,工程担保主体逐步发展到由金融机构和专门的担保公司共同构成。当前,《银行法》、《保险法》、《担保法》均已颁布,这为培育工程担保主体,在法律上具备了可行性。
5.3 解决担保费用来源问题
实行工程担保必然增加工程成本,因此需要解决担保费用来源问题。此项费用宜列入工程概预算。
5.4 业主管理真正纳入法制轨道
建筑市场中业主的不规范行为已人为地构成项目风险,必须采用经济的、法律的、行政的手段综合治理,大力遏制。通过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将业主管理真正纳入法制轨道,这既是建立工程担保制度的必要条件,更是加强项目风险管理的关键环节。当前、宜采取以下措施:①对业主违规行为进行经常性的严查严惩,并将经济和法律责任落实到项目负责人头上;②工程报建必须严格项目资信审查,资金必须到位到帐方可报建;③在签发施工许可证时,必须查验业主支付担保的银行保函;④强化业主支付担保的日常监督管理,不定期抽查业主支付担保制度执行情况,对弄虚作假等违规者及时予以查处。
5.5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重视资本运作,增强资金实力
权益是市场经济的重要基石。以获得合法权益的动机,激励企业参与竞争,营造奖优罚劣、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使工程担保制度发挥重要的甄别、择优、监督、促进作用。由于担保人在提供担保前必然要对被担保人进行严格的风险评估,决不可能为资信低下的企业作提保。而对于担保人不愿提供担保的企业,业主也不可能会将工程发包给他。因此,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切实改变目前那种资本金紧缺,单纯依赖"打工性质"的经营模式;否则,终究会被市场淘汰出局。当前;中国即将加入WTO,在企业资本构成方面,中国建筑企业面临的挑战将是十分严峻的。
建立建设项目资金支付信用担保制度具有客现必要性及可行性。但由于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制约因素较多,且又势在必行,势在急行。因而宜在局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推广并补充、完善,最终形成具有中国持色的建设项目风险管理法规体系。
文章转自:myp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