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工程保险作为工程风险转移的一种重要手段,即充分利用信用机制,强化建筑市场主体之间的责任关系,维护业主及承包人双方的合法权益,以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完成。又由于我国建设市场主体和担保主体具体情况特殊,要完全按国际惯例一步到位全面推行是不现实的;如果单纯强调特殊而举步不前,也是不明智的。当前,我国的《建筑法》、《合同法》、《招标投标法》、《担保法》、《保险法》、《银行法》已经出台,但实行工程保险、工程担保制度,还必须建立符合建筑业和建设工程特点的配套法规。但配套不等于必须成套,当前就可运用银行信用机制建立信用担保制度,先行解决一些突出问题。由于工程担保制度必须强制实行,属于政府行为,涉及面较广,只能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推行。为适应建设领域深化改革的需要,可以有针对性地根据具体情况试行一些制度,本着工程项目风险管理问题能解决一个就少-个的思路进行研究、探索。
例如,当前由于对履约担保、预付款担保、业主支付担保没有明确规定,使合同条款在履行过程中遇到难题:一是由于对履约担保没有明确规定,发包方趁机任意索要履约保证金,以弥补其资金不足,二是对预付款担保没有明确规定,使发包人对支付工程预付款顾虑重重,担心承包人不守信用,卷款逃走,有的甚至以此为借口要求承包人垫资垫料;三是对业主支付担保没有明确规定,使发包人任意拖欠工程款,造成建筑业中的"三角债",形成恶性循环,使施工单位效益大幅度滑坡,运转步履维艰,借贷无门,甚至导致拖欠企业职工工资,影响社会安定。
综上述各点可见,推行建设项目资金支付信用担保制度具有客观必要性、可行性和一定的紧迫性。
4.建设项目资金支付信用担保制度构想
在工程建设活动中,业主和承包人是平等的法律关系,因此在建立信用担保制度时必须遵循对等原则,即业主和承包人必须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担保,任何一方均不得以任何借口在自己不提供信用担保时要求对方提供信用担保。
4.1 投标信用担保制度
投标担保是担保人保障投标人正当从事投标活动作出的一种承诺。根据建筑施工企业现状,当前宜采用以下办法:在投标报价时由投标人出具银行保函,以保证投标人不会中选撤销投标,中标后与业主签定承包工程合同。一旦投标人违约,银行须向业主支付投标保证金,其额度为标价总额的1%-3%(按标价额度分级确定比较,且金额不得低于该标与次低标之间的差额)。其有效期限比投标书的有效期限长一个月;这样,既可以减少资金抵押给投标人带来的压力,又可使业主权益有可靠的经济保障,同时还可有效地遏制借照挂靠、一标多投等违规现象。
4.2 履约信用担保制度
履约担保是担保人保障承包人履行承包合同作出的一种承诺。根据建筑施工企业现状,当前宜采用以下办法:中标人在与业主正式签订合同时,须提交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一旦承包人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时,银行即按照合同规定的履约保证金额对业主进行赔偿。其金额为合同价的5%-10%(按合同价额度分级确定比例,并考虑承包人业绩与资信划分档次),其有效期限比合同有效期长一个月。当前,考虑到建筑企业资本构成现状和实施经济的、法律的、行政的多种手段规范企业履约行为,履约保证金额度可适当低一些,以后根据实施情况逐步提高直至与国际惯例接轨。
4.3 预付款信用担保制度
预付款担保是指业主预先支付一定数额的工程款以供承包人周转使用;为了保证承包人将这些款项用于工程建设和业主的资金安全,而建立的信用担保制度。根据建筑施工企业现状,宜采用以下办法:承包人在取得业主提供的工程预付款时,需向业主提供与预付款额相同的银行保函。预付款保证金按合同价的10%-30%,并与合同确定的预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