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项目。
--工程量清单以外的变更项目。
另外,对于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若发生性质、形式或施工次序和时间以及技术标准的变更,可以或需要对其确定新的价格。即使符合上述两类,也并不意味着非重新确定新的价格不可,监理工程师有权确定他认为合适的价格。况且,确定新的价格,也并不安全象承包商期望的那样上浮,某些情况下则是下调。有关基于实际发生的工程量对原估价的工程数量做出的单价调整问题,一般地讲,工程量减少-单价提高;工程量增加-单价降低。
为了反映工程建设的管理水平及建设前期工作准备的充分性,对招、投标时估计的实际工程量,在重新测量后证明和工程量表(工程量清单)中记载的工程量不同时,则不属于工程量变更范畴,不需要进行变更,也不必发工程变更令。仅当这种变化超出合同规定的范围,则自动按上述第一类情况进行处理。
FIDIC合同条件对清单中单项工程数量增减的变化,一般规定为:对于原合同内有标价的工程量清单的费率或价格不应随便地考虑变动,除非该单项工程涉及的累计款额超过合同价格的2%,同时在该单项工程下实施的实际工程量超过或少于原工程量清单中工程量的25%及以上时。其数量的增减未超出清单中数量的25%时,应理解为承包商的风险,则采用原清单单价,按原合同清单价格付款。
同时,如果监理工程师认为可以对数量增减的变更项目重新确定价格时,只是对超出25%以外的那一部分按新的价格支付,其余部分仍按原清单中的价格支付。必须注意的是,不能由于数量变化超出25%,全部按新的价格支付。工程数量增加或减少时的处理可形象地描述如下:
上述两种情况中,"应考虑调价的数量"就其工程数量和价格而言有着本质的区别:当工程数量增加超过25%时,其应考虑调价的工程数量为实际发生的工程数量,为其而重新确定的价格,代表着为完成这些工程实体而实际发生的材料消耗及其人工、机械设备使用费等(基于原清单单价);当工程数量减少超过25%时,其应考虑调价的工程数量,为象征发生的工程数量,为其而重新确定的价格,则仅是在原清单基础上的补差,涉及这部分数量的支付应理解为二次支付(原清单单价+补差=新单价)的叠加。
FIDIC合同条件还规定:
监理工程师在签发整个工程的竣工交接证书时,如果出现了由于:
(1)执行了FIDIC合同条件规定的有估价的全部变更后的工程;
(2)对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估算工程量经过计量后所做的各种调整;
使合同价格的增加或减少值合计起来超过"有效合同价格"的15%,任何增加或减少超过此百分数时可要求对承包商应收款项予以调整,该调整主要考虑合同中承包商的现场管理费用和总管理费用,且调整的金额仅限于那些增加或减少超过有效合同价格的15%以外的那部分款额。但除此以外已进行的任何调价必须扣除,不能重复计算。
FIDIC合同条件中工程变更的费用,必须随工程进展随发生随解决,不能采取事后补充概预算的方法解决。监理工程师应谨慎履行合同赋予的变更的估价及确定费率的权力,正确处理好工程变更问题,并对合理的确定工程变更后的估价与费率非常熟悉,以免引起索赔或合同争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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