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性采取欺骗行动,这种欺骗行动的重要结果便是企业获取高额利润而给工程项目带来较高的伦理风险,并且由于发现、识别和控制这种欺骗行动很难,因而合谋企业采取不伦理行为将会更加肆无忌惮了。在此情况下,激励与约束很难改变合谋企业的行为方式,至于行为结果的改变就更难了。
六、正式与非正式制度安排对伦理风险的产生未能很好地发挥抑制作用
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是约束人们行为及其相互关系的一套规则,包括正式制度安排和非正式制度安排,只有在两者相容的情况下,它们的作用才能更好地发挥。正式制度安排包括法律、法规、政策等;非正式制度安排主要指符合社会伦理道德的行为规范。
社会学意义上的法律不仅仅保障经济利益,而且保障极其多样化的利益。这样,社会的伦理标准及公众的利益不容被损害便是很自然的事情。然而,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不健全,对包括项目承建人在内的代理人的监督和激励体系效率低下,法律的保障功能尚未真正完全得到体现。同时,界定项目的伦理风险及各参与主体的利益、权限、责任的制度性规则也不健全,从而使各参与主体(尤其是项目中标后的承建者)与其他主体之间的竞争基本停留在“零和博弈”阶段,而不是互惠互补的“价值创造式(帕累托改进式)博弈”的层次。我国目前还存在执法不力、执法犯法的现象。这样,即使人们发现社会的伦理标准及公众的利益遭到损害,但由于制止这种不伦理行为的成本将会相当高昂,法律、法规在某种程度上也就成了不可置信威胁,这时,伦理风险的制造者会发现不存在强大的力量阻止他们的不伦理行为,因而助长了他们做出不伦理行为的动机和胆量。
我国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与计划经济体制相匹配的意识形态受到了强烈的冲击,有些已经瓦解。而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意识形态还未完全形成和确立,符合社会伦理道德的行为规范的概念比较模糊,价值观念、道德信念出现了“真空”与“盲点”,社会整合力度有所减弱,公平与不公平、合理与不合理之间的界限模糊不清。这种状况使许多人将市场经济中的某些经济要求无限扩张,从而造成功利至上、竞争不择手段等恶性行为泛滥。这使得一方面法律等正式制度安排的作用发挥得不够,另一方面教育等非正式制度安排的作用弱化。同时,在目前情况下,这两种制度安排的相容性也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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