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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项目“发起人”和“干系人”正名

2006/7/14 14:54:27 |  4682次阅读 |  来源:网友转载   【已有0条评论】发表评论

起人”可以进行有关的计划,把计划成为事实。

这里谈到的是两个人, 一个A君是项目“发起人”,而B君是项目“赞助人”,A君的计划能够成为项目,完全是B君的投资才能够立项。但如何在项目管理的翻译中把B君翻译成为A君呢?唯一的解释便是这个负责翻译的“外人”在翻译的时候,由于对项目管理缺乏认识,错把“冯京”作“马凉”了。

项目赞助人

回想我1997年被调派负责当时“邮电部”的“绿卡工程”(即现邮政储蓄系统)建设的时候,当时有三家供应商负责提供全国各省的系统安装,这个项目的资金安排是“邮电部”负责支付各项目的大部分资金,各“省”及“市”单位负责支付当地系统的小部分资金。

当时很多地区的项目在建设完成后,都需要进行变动及返工,经过很长的试运行期才能够完成验收过程。我们一家是当时最快得到验收文档的供应商,因为我们在各地执行项目的时候,严格执行“部”的要求,对“地方”单位所提出的功能变动采取严格的范围变动管理方法,任何变动必须得到“部”的同意下才进行变动,所以我们的交付比较顺利。

当然,在过程中,我们不像其他供应商一样按照“地方”的需求增加或修改系统架构,常会与“地方”的官员发生争议,但多能够透过协调解决。我们能够比其他供应商更顺利完成验收过程,是因为我们能够明确理解到“部”是负责大部分资金的单位,他们的意见才是最重要的,“部”是整个项目的主要“赞助人”,而其他供应商均未能有效把握“Sponsor”的定义,让项目延误了多月才能够完成。

当项目发起人建议项目的概念时,往往在经过“可行性研究”后对项目的范围及功能会有很多不一样的地方,不管实际应用需求或资金问题。发起人的概念可能在项目立项时只保留了一部份的概念,只有负责项目费用的人才知道他投资这个项目的最终目标。如果按照项目发起人的要求执行项目,不一定能够得到投资者的认同,让项目走上冤枉路。

由此可以看到,当一个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往往项目发起人并不是项目赞助人,当然也有可能两者是同一个人,但明确体会“赞助人”及“发起人”的差异,让我们能够把握项目的焦点,降低项目延误的风险,减少交付时进行修改及返工的机会,降低项目的成本。项目经理对“Sponsor”(赞助人)及“Initiator”(发起人)的理解对项目能否如期完成起了重大的影响。

项目干系人

“Stake”的直接翻译是“筹码”或“赌注”,所以“Stakeholder”可以直接翻译成为“拿着筹码的人”。但中文翻译为“项目干系人”,这更让人感觉莫名其妙。

什么才算是“拿着筹码的人”呢?那就是在赌局完的时候(既系统开始运行的时候),最终是“输”还是“赢”,是看这个人在过程中投注的决定。在系统建设的过程中,是那个“初步”决定哪些功能需要增加,哪些功能可以减少,明确理解系统在运行时,能否提升部门的能力和效率,这个人便是系统应用部门的主管。这个主管及他的属下是系统使用者(Users),是项目干系人,但只有这个部门的主管才是Stakeholder。

我说那个“‘初步’决定哪些功能需要增加,哪些功能可以减少”的人,是因为最终决定不是这个Stakeholder, 是项目的Sponsor。Stakeholder有可能是项目发起人,但也可能不是。他需要说服赞助人对项目进行投资,让系统提供他所需要的功能来完成他部门的工作。所以在项目过程中,我们需要Stakeholder对项目的认同。一些中小型项目可能有数十个使用者,但可能只有一个Stakeholder,一些大型的项目可能有数万名使用者,但可能只有二三十个Stakeholders。我们的焦点错了,项目便会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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