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拟在今年9月提交上海市人大一审,力争在数据确权和数据交易等关键瓶颈问题方面取得突破。上海数据立法起草组组长、市大数据中心主任朱宗尧则对媒体介绍说,草案在不触碰数据权属的前提下,依据民法典以及正在审议中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有关立法内容和精神,从确认各方主体可以对数据行使哪些权利的角度,对数据主体和数据处理者的“数据权益”作出了明确规定。
本次深圳的《条例(征求意见稿)》作为地方性法规也与一直备受关注的反垄断问题呼应。反垄断法本身禁止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无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同志表示,《反垄断法》适用于所有行业,对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平台经济领域也不例外。
今年2月7日,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还印发并实施了《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针对“杀熟”问题,明确了构成差别待遇可以考虑的因素,即用户的支付能力、消费偏好、使用习惯等;但用户的隐私信息、交易历史等方面存在的差异则不影响认定用户为条件相同,即不能对其实施不同交易价格。
针对这一系列的“数据权益”侵权乱象,去年,银保监会主席郭树清就已经指出,大型科技公司实际上拥有数据的控制权,需要尽快明确各方数据权益,充分并公平合理地利用数据价值,依法保护各交易主体利益。
本次《条例(征求意见稿)》的出台,则进一步全面梳理了“数据权益”保护链条。晓德律师事务所主任陈文明对北京商报记者分析说:“《反垄断法》到《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再到本次的数据条例,完整衔接了数据权从诞生到保护的全过程,对未来为促进数据开发利用、保护数据主体权利作出了许多开创性的探索,反映出全社会对数据活动进行立法的迫切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