务费标准制定的过程中,何时开始收、何种方式收、应该收多少,司机完全没有话语权。
记者发现,网约车平台以格式合同形式向司机提供的服务合作协议中,要求司机必须同意“按照我司不时更新的费用结算标准……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结算”。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谢雯斐表示,按照民法典确立的平等主体之间民商事合作法律准则,网约车平台的结算标准和内容应该清晰透明,不能云遮雾罩。同时,法律有明确规定,平台方以格式合同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司机责任、限制司机主要权利的,应视为无效。
网约车平台抽成,究竟谁来“定调”?
平台成本几何?服务费收取标准如何制定?广大司机和乘客如何表达诉求?面对网约车平台抽成,一连串问题接踵而来。
2016年施行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网约车管理工作。办法还规定,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城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除外。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工业与信息化法治战略与管理重点实验室办公室主任赵精武说,办法已过去5年,互联网时代下特别是新冠肺炎疫情后,新经济飞速发展,应该与时俱进、出台可操作性更强的实施细则。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张力认为,网约车平台都是业务遍布全国的大公司,对于这种超越地域的互联网新经济形态,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在规则制定上难以奏效,需要国家相关部委积极作为,既要在监管体制机制层面创新,也需要在社会高度关注的具体问题上及时响应公众诉求,比如借鉴对传统出租车行业价格听证会等方式,对网约车平台定价机制、服务费抽成比例等方面进行规范。
一位长期关注网约车领域、在中国信息通讯研究院供职的专家建议,从反垄断、劳动者权益保护等层面对平台加强监管。这位专家认为,考虑到对该行业垄断认定难度较高,比如对企业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其行为是否有合理商业理由等,都需要大量证据,实操难度大,需要创新反垄断监管机制。一些国际组织正制定的“数字服务法”“数字市场法”是一个探索,比如这些法案提出当某个平台当地用户数量达到当地人口10%比例时,就把该平台列入反垄断的重点监管企业目录,无须再套用传统反垄断复杂标准进行认定,从实际操作层面,更容易实现对平台的有效监管。
赵精武认为,形成较大规模以后的平台公司为传统行业赋能的同时,也出现了服务费抽成不透明不合理、强制入驻用户“选独家”等新问题,不利于优化营商环境。大型平台公司是经济发展中的新市场主体,因此有必要在监管层面找出新办法、新思路。
另外,也有部分网约车司机建议,相关部门、群团组织应采取有效机制,为保护网约车司机合法劳动权益提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