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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2月10日,于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下称《条例》)正式公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有五个章节,包含四十条细则,明确了非法集资、非法集资人等相关概念的定义,并对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以及法律责任的认定等方面作出规范。
零售金融专家苏筱芮向券商中国记者表示,《条例》体现出“打早打小”原则,前置了监管环节流程,在营销宣传与支付环节进行了详细规范。
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条例》明确,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对非法集资坚持防范为主、打早打小、综合治理、稳妥处置的原则。
近年来,部分明星深陷非法集资代言时常引发市场关注与议论,而此次《条例》也针对相关责任认定进行厘清。“这是从非法集资营销宣传的角度切入管理,明晰了广告经营者的审核责任,为广告经营发布者敲响了警钟。”苏筱芮认为,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对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履行的防范非法集资义务也作出指导:
(一)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禁止分支机构和员工参与非法集资,防止他人利用其经营场所、销售渠道从事非法集资;
(二)加强对社会公众防范非法集资的宣传教育,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
(三)依法严格执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对涉嫌非法集资资金异常流动的相关账户进行分析识别,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所在地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和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
监管态势高压下,行政处罚也有趋于从严、从重的趋势。苏筱芮预计,后续不排除出现银行、第三方支付机构因非法集资相关事项被处罚的情形,“建议相关机构加大资金监测,做好可疑交易统计,在合规工作上与时俱进,不断完善各项合规制度。”苏筱芮表示。
中国政府网信息显示,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强调,要用法治的办法加强重点领域监管,防范和化解风险,保护群众合法权益。会议通过《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草案)》,规定省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负总责,明确地方各级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在市场主体登记、互联网管理、广告和资金监测等方面完善防范机制,规定了调查处置中强制措施,强化监管问责。
同时,对非法集资的行政、刑事责任和资金清退、非法集资参与人应承担的后果等作了严格规定。此外,规定地方各级政府、金融机构等要加强对防范非法集资的宣传教育,增强社会公众对非法集资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
实际上,早在去年4月份,在京举行的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就曾提出,要加快推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出台,做好贯彻落实条例各项准备工作,充分运用行政手段加强源头治理。不断健全执法机制,加快构建行政处置与司法打击并重并举、有机衔接的新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