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技术被滥用,公众无从区分真假时,可能会对任何含有人像的图像和视频产生怀疑,这无疑会极大地冲击媒体和政府的公信力,对社会信任体系造成重大损害,导致严重的社会信任危机。
“例如,在经济秩序方面,别有用心的人利用深度伪造技术,可以创造一家上市公司CEO宣称公司即将破产的虚假视频,我们可以想象,这个视频对该公司股价的冲击。”姚志伟说。
民法典对此已有专门规定
程啸指出,深度伪造技术的滥用会对公众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破坏社会秩序、经济秩序和政治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乃至危害国家安全,因此,包括我国在内的许多国家的法律都对其作出规范。
我国在编纂民法典时,有单位提出,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深度伪造”他人的肖像、声音,不仅侵害自然人的人格权益,严重的还可能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建议法律对深度伪造技术带来的“换脸”等问题予以回应。
后来,民法典在制定时采纳了这一意见——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于深度伪造技术可能造成的风险,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已经可以解决民事责任问题,可以说是提前作出了一定的回应,这显示出我国立法机关对于类似问题的重视。但不可否认的是,网络法律制度依然有很大的空间需要完善。”张韬说。
张韬认为,从2019年的换脸软件“ZAO”到此次11家互联网企业被约谈,深度伪造技术的潜在问题或威胁已经逐步显露。尽管目前我国尚未发生因深度伪造技术而产生侵权纠纷案件,但不能不未雨绸缪进行应对。因此,立法机关应当完善网络法律制度,对这类新问题建立一整套新的制度。
对伪造场景应进行必要限制
值得注意的是,中共中央印发的《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明确提出,要“制定完善对网络直播、自媒体、知识社区问答等新媒体业态和算法推荐、深度伪造等新技术应用的规范管理办法”。
张韬认为,正在制定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在制定和修订时,应当针对这类问题进行专门规定,以回应和解决社会热点问题。
“在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和数据安全法时,对于深度伪造技术所能涉及或者应用的场景应进一步加强规制。现在的相关立法大多强调普适性的规定和适用,对很多具体、重要应用场景的规定还不够完善,因此,建议在立法的实践应用方面进行加强。”张韬说。
张韬建议,对深度伪造技术的研发和应用,特别是市场化的应用,要进行必要的监管;应用深度伪造技术的音视频“作品”,应当有水印或者其他显著的标识,以提醒用户注意;对深度伪造技术“换脸”仿声所应用的具体场景,应当进行必要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