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甚至发行失败的情况,因此承销商出于私利会去组成承销团以保证债券发行成功,而在向承销团推荐的过程中可能存在对相关信息不完全披露的可能性,也在一定程度上误导市场。此外,承销商也可能在定价上存在误导行为,使发行价格不能真实反映公司的情况。
年内已有多家券商因债券承销业务而栽跟头,7月19日,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中证协”)发布公告称,国泰君安(18.290, 0.05, 0.27%)、海通证券、中金公司(57.130, -2.87, -4.78%)、平安证券、申万宏源(5.290,0.06, 1.15%)承销保荐、天风证券(6.050, 0.08, 1.34%)、中信证券(29.330, 0.18, 0.62%)、中信建投(43.370, 0.28,0.65%)等8家公司在中核融资租赁公司债券发行招标过程中,存在承销费报价偏低的情况,引发市场质疑。同时,中证协宣布对相关事宜启动自律调查,并对相关机构采取自律措施。
此外,券商因承销债券违规而收罚单的情形也屡见不鲜。比如6月30日,证监会接连下发7张罚单,对6家券商及1名业务负责人点名批评,处罚原因均与债券承销业务有关,涉及券商包括红塔证券(17.700, 0.00, 0.00%)、山西证券(7.930, 0.01,0.13%)、万和证券等。
交易商协会严禁发行人“自融”
北京商报讯(记者 孟凡霞 宋亦桐)受市场环境等多方因素影响,今年以来债券违约进入高发期,为进一步提升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业务的规范化水平,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11月18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业务规范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严禁发行人“自融”,强化市场行为规范。《通知》指出,禁止发行人直接或间接认购自己发行的债券,打击“结构化发行”违规行为;通过事先、事后的承诺、核查和披露,以市场化方式加强发行人的行为约束;强化承销机构、投资人等管理要求,明确禁止协助行为,严格履行报告义务,压实市场各方责任。
进一步明确发行人对关联方认购的披露要求,以“事先承诺披露”结合“事后结果披露”,保障投资人知情权;细化关联方认定标准,区分关联方以自有资金、通过资管产品等认购的分类披露要求,提升市场操作性和规范化;加强关联方认购债券独立客观公允、程序依法合规的行为规范以及主承销商的尽职履责要求。
光大银行(4.330,0.09, 2.12%)金融市场部分析师周茂华在接受北京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此次《通知》明确提出严禁“自融”和加强关联方认购披露,主要是债市发行方的这些违规行为和不规范操作破坏市场秩序、扭曲市场资源配置机制,损害了投资人合法权利,不利于债市健康发展。本次《通知》对严禁发行人“自融”、加强关联方认购披露两方面不规范行为认定标准等方面进行细化,明确各方义务、责任,有助于提升相关规范的可操作性。
此外,交易商协会还进一步提升簿记发行操作规范,维护簿记发行秩序。严格按照《民法典》关于合同缔结诚实信用原则,进一步强调发行人调整簿记时间、利率区间等应事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第一时间通知到投资人,确保投资人的知情权。
明确延长簿记时长不低于1小时的最低要求,预留投资人操作时间,切实保证投资人撤销或变更要约的权利。明确常规情况和特殊情况下最晚截标时间,平衡境内外投资人和发行人的实际需求,减少合规操作风险,维护簿记发行良好秩序。
“本次《通知》主要是针对我国债券市场发展过程中所暴露出的一些问题,管理层加快补齐制度短板,进一步明确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业务相关环节的操作规范,强化自律管理和处分。”周茂华强调称,这有助于维护市场良好秩序,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推动债券市场规范健康发展。
而为进一步规范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业务,交易商协会将加强自律管理和处分。《通知》指出,协会将对相关机构开展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业务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查或检查,各市场主体发现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相关机构及人员存在违反协会自律规则的行为,可向协会举报或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