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12个月内减持股份。
李东生表示,自己如果当即买回股票又会构成另一项违规,这是为何?
《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此外,《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十一条指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上市公司报告并由上市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
律师分析:主观上非恶意减持或从轻处置
李东生一卖一买背后有着怎样的深层次考虑?对此,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金融证券部合伙人律师尹传志向记者表示,“在得知误操作卖出500万股股票之后,李东生面临两种选择,一种是维持现状,一种是再违规操作一次将股票买回来,这两种操作给市场传递的信息是完全不一样的。”
尹传志称,上市公司董监高在减持股票前需要提前披露,误操作卖出股票违反了一次规定,若此时再将股票买回来,就又涉及短线交易,第二次违反规定。
他进一步分析称,李东生之所以冒着违反规定的风险也要将股票买回来,或因如果仅仅卖出股票就不再操作,市场上会有诸多揣测,认为董监高对上市公司没有信心,或恶意减持,而如果将股票买回,李东生就仅仅是误操作,主观上没有减持的恶意。
关于处罚措施,尹传志表示,监管将就此事进行调查,如果查明李东生确实没有主观恶意减持,只是误操作,有几率从轻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