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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贿赂将追责至药企 医药代理模式面临洗牌

2020/4/30 14:23:33 |  1558次阅读 |  来源:网友转载   【已有0条评论】发表评论

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司承办4项,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承办1项。包含行政强制(1项),行政处罚(7项),行政检查(9项)三大类行政类别,实施对象涵盖了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医疗保险服务机构、用人单位、医药企业以及自然人等。

商业模式谋变

从采购环节的大降价,到使用环节的重点监控,再到医药卫生主管部门的行风建设等,都指向医药购销领域的灰色地带,在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中对商业贿赂也增加了行业禁入等规定。国家医保局2020年的行政执法列表中,也有对购销环节商业贿赂大检查相关事项。

王颖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指出,对于企业的惩罚措施、失信制度,实际上是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但此次不同的是,明确了药企要作为责任主体,代理商贿赂等需要被“连坐”。

“受委托的经销商出现违规,生产企业需要负连带责任。这就意味着药企、经销商都需要进行变革。未来生产企业将走向半自营,最终再走向自营。”王颖说,以后渠道不能自控的企业,成本不能满足国家招投标价格要求的企业,注定被淘汰。

北京鼎臣医药管理中心负责人史立臣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指出,目前中国只有少部分制药企业有自己的控销队伍,大都采取代理模式。代理模式为主的制药企业转型要对营销体系进行变革,以应对未来的行业巨变。

史立臣指出,以代理模式为主的制药企业,原来的营销体系都很简单:招商体系为主,市场、物流或者销售管理为辅,新的形势下,这种有些简易的营销体系已经不再适用,这就需要根据市场和政策形势进行调整。

“以前不合规,商业贿赂大多是经销商在搞,企业还可以有防火墙,现在这个政策一出,经销商违规也算企业连带责任,经销商这个体系就彻底需要改变了。”王颖说。

实际上,近两年4+7国家集采,价格已经挤压到极限,渠道和量已经由国家承诺,单纯卖货的代理商已经没有生存空间了。经销商体系也必须要转型,转变成医药企业的配送商、学术服务商、政府事务服务商或者售后服务商,不然就要被淘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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