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问题。
①业主方人员变更一般是由于项目建设需要而发生的,如前所述,业主单位人员变更的性质一般为基于项目需要的人员变更,虽然对业主单位来说利大于弊,但对整个项目进展和项目监理来说,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②承建方和监理方人员变更对项目的影响大,所以一般项目招标书或项目建设合同中都有规定,不允许对项目进行再分包或在建设过程中变更主要项目管理人员,以防止对项目进展产生不利影响。
但如果人员变更确实无可避免,监理方应该如何做呢?
①寻找具有综合协调能力和相应职权的人(通常是一把手)对项目进展加以总体协调。由于一把手可以站在整个组织的高度,在更大范围内协调人、财、物资源,所以当分部负责人或分段负责人之间出现推诿时,请一把手来总体协调,问题往往能够加以化解。
②充分发挥监理的协调各方的作用,人员变更并不可怕,可怕的是由于人员变更而导致的项目重要信息丢失和不连续,而项目的重要信息应该掌握在监理方,要防止其丢失并保证其连续性。
③及时汇报,全面交接:信息掌握在监理方只能是暂时的状态,所以要将监理信息及时汇报至业主方,使得信息尽量少丢失,并尽量保证信息的连续性。
④当项目被分成几个阶段或部分并且分工负责时,应明确规定各自阶段或部分的职责,明确各阶段或部分负责人之间职责衔接关系和工作交接关系;当出现突发的人员变更时,需要明确工作交接内容,并实现工作的全面交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