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ng!”该致歉微博转发24次,评论197次,点赞58次。
法院认定艺龙网的使用行为构成侵权
肖像是通过绘画、摄影、电影等艺术形式使自然人的外貌在物质载体上再现的视觉形象。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其载体包括人物画像、生活照、剧照等。剧照涉及影视作品中表演者扮演的剧中人物,当一般社会公众将表演形象与表演者本人真实的相貌特征联系在一起时,表演形象亦为肖像的一部分,影视作品相关的著作权与肖像权并不冲突。
《我爱我家》中的“葛优躺”造型确已形成特有网络称谓,并具有一定的文化内涵,但一般社会公众看到该造型时除了联想到剧目和角色,也不可避免地与葛优本人相联系,该表现形象亦构成葛优的肖像内容,并非如艺龙网所称完全无肖像性质。即便该造型已成为网络热点,商家亦不应对相关图片进行明显的商业性使用,否则仍构成对肖像权的侵犯。
此案中,艺龙网在其官方微博中使用了多幅系列剧照,并逐步引导与其业务特征相联系,最终将“葛优躺”图片的背景变更为酒店服务相关背景,并附宣传文字和标识。虽然上述方式并不能使网友认为葛优为网站进行了代言,但仍有一定商业性使用的性质,且该微博还同时使用了一张葛优此前的单人广告照片,故艺龙网的使用行为侵犯了葛优的肖像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艺龙网在接到起诉后及时删除了涉案微博,已经停止侵权。其“致歉声明”中的部分内容和语气调侃成分过重,其表达并未对葛优起到正向的抚慰作用,且再次表述宣传其品牌,葛优在案件中要求艺龙网在微博中正式致歉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葛优所诉较高。法院综合考虑各种情节,对赔偿数额酌情认定,遂判决艺龙网在其微博账号针对未经许可使用葛优剧照及照片的行为公开发布致歉声明,置顶72小时,30日内不得删除,并赔偿葛优经济损失7万元,支付其维权合理支出5000元,以上共计7.5万元。
艺龙网提出上诉,二审中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