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记者 张昊
新媒体出现后,每个人工作的触角和空间在互联网上进一步延伸。每个人在自媒体上的表达涉及多个层面,例如,内容是否可以发布、应由谁来发布、发布的内容是客观事实还是主观评价等,每一个层面都可能涉及法律问题。在自媒体上的表达不能与法律法规、公共道德、公序良俗等相抵触
王某原本在北京市怀柔区某食品厂生产车间担任操作工。今年夏天,王某认为生产车间太脏,不符合卫生标准,于是拍摄照片向怀柔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
某食品厂随后向王某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劳动合同。之后,王某又将照片发到微博上“曝光”,某食品厂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将王某起诉至法院。
记者发现,王某在微博发照片被诉一事并非个例。当自媒体社交平台与职场相加时,部分职场人士常因发布的内容,引发公司与员工之间、同事之间或者同行之间的矛盾,甚至“发酵”成诉讼。
“有人的地方就有江湖。”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中心研究员朱巍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职场人士在自媒体平台上发布与职场相关内容时,应注意法律红线。
员工曝光“东家”引诉讼
近日,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雁栖法庭对某食品厂与王某的名誉权纠纷一案作出判决。雁栖法庭工作人员向记者介绍了此案相关情况。
原告某食品厂称,王某未经允许在生产车间内拍照,违反了《员工手册》相关规定。王某持私自拍摄的照片向怀柔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经食药监局检查,原告公司内生产环境的卫生符合相关标准。之后,被告通过微博手机客户端发布生产车间内的照片,同时附有文字说明。随后,某视频网站上还出现了相关视频。被告发布的微博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
庭审中,被告称,他先向厂长提出整改建议,但未被采纳。随后,他被开除。他向怀柔区食药监局举报后,原告在食药监局检查前进行了整改。他认为有必要让公众了解工厂的情况,于是发布了微博。原告与他沟通后,他删除了微博。不过,他并没有在视频网站上发布过相关视频。
根据查明的事实,法官赵成杰在判决书中写道:被告王某将其在车间内拍摄的照片如实发到微博上,并未歪曲或夸大事实,并未对原告的名誉造成影响。
怀柔法院审理后,驳回了某食品厂的诉讼请求。
现在一家公司从事法务工作的吴成臣,曾在怀柔区法院担任法官并审理过类似案件。他告诉记者,在自媒体平台上,个人对公共事件和舆论事件发表说法、看法,是社会舆论监督的一部分。在自媒体时代,每个人都是信息的发布者,但是,发布者所发布的信息内容同样也要受到法律的限制,要保证发布内容的客观真实。
“如果发布的内容是人为地进行虚构、捏造、扭曲、歪曲等,甚至诽谤、侮辱,使他人或法人受到贬损,就会涉及到名誉权侵权。”吴成臣说,这种表达也会涉及多个层面,例如,相应的内容是否可以发布、应由谁来发布、发布的内容是客观事实还是主观评价等。每一个层面都可能会涉及到不同的法律问题。例如,隐私权问题、名誉(荣誉)权问题、商业秘密问题、企业间不正当竞争问题等。这种表达最低的限度是不能与法律法规、公共道德、公序良俗等相抵触。
朱巍认为,发布微博是典型的对外公开行为。一般而言,职场人士在自媒体平台上发布内容时,应遵守职场上的诚信义务和勤勉义务,不能给同事、上司或单位造成名誉权的损害。
同事因朋友圈对簿公堂
因在微博、微信朋友圈发言引发诉讼的,并不限于员工与“东家”之间,同事之间乃至同行之间,都会出现。
陈某与刘某原本是怀柔某商场的同事。2015年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