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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条例实施 登记采取自愿原则

2015/3/2 11:21:32 |  1177次阅读 |  来源:央视新闻   【已有0条评论】发表评论

2013年3月,国务院提出,要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以便于更好地落实《物权法》,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有效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财产权。2013年11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局局长王广华介绍,登记机构、登记依据、登记簿册和信息平台四统一。首先是登记机构的统一作为一个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前提,其次要有统一的依据,因为登记是它是要依法登记,依法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第三个呢就是统一簿册,就是我们今天提出了给大家的这个土地登记部和不动产产权证书以及不动产登记证明。最后是统一信息平台,实现部门之间省国家省市县四级之间的这种联网互通,这个解决的就是一个协同办公,互联互通的问题。

房屋耕地 林地抵押权等均需登记

登记的适用对象方面,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森林、林木所有权;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登记采取自愿原则

对于登记的流程,不动产登记局相关负责人首先强调,登记流程本着申请人自愿的原则。权益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自愿登记。登记流程的启动从申请人提出申请开始。国土资源部专门发的通知,明确了不变不换,各地不得强制要求老百姓或者企业来更换证书。那么机构职责尚未整合到位的,那么仍然按照这个总的要求,也就是说然后秩序不乱,这个工作不断的要求呢,继续由原来的职责整合之前的相关部门发放原版的或者旧版的不动产权证书。

虽然不登记对当事人的不动产权属关系不会产生影响,但是如果房屋出现买卖或者权属转移,就容易出现纠纷。

举一个例子,张三将一套房屋卖给李四,两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且四也已经入住。但两人并没有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这时,虽然在法律上张三与李四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但是,因未办理登记,所以房屋的所有权仍然是张三而非李四的。李四只是债权人。张三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依然可以将房屋出售给王五或抵押给银行。显然,不办理登记,势必要承受巨大的法律上的风险。

不动产登记全流程

条例规定,在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提交有效材料后,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查材料及书面给出受理通知,并且一次性告知补交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

申请资料主要包括6项内容:

首先需要填写登记申请书;

另外携带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经过审核以后,登在登记薄上,登记薄上一旦登记完了以后,就会相应的给权利人发放权利证书,来证明申请人已经拥有这个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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