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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消法315正式实施 亮点提前解读

2014/3/17 14:26:25 |  2929次阅读 |  来源:新浪   【已有0条评论】发表评论

2013年10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该决定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7号主席令予以公布。此次修改内容涉及面广,在完善消费者权利、强化经营者义务、加重经营者责任、加强国家保护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现就修订后的重点和亮点作简要解读。

  一、   商品质量问题可七天内退货

  【案例】 林先生从某商场买了一台电动自行车,可第二天电动自行车就出了故障。林先生要求退货,可商家人员说只能换一台或者修理。林先生说才1天就出现故障,这品牌信不过,并坚决要求退货,并要求商家全额退款。

  【解读】根据新《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此规定一是明确了消费者的优先退货权。规定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情况下,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退货、更换、修理,即消费者可优先选择退货;二是“三包”规定的适用范围扩大到所有商品。原三包规定涉及商品仅有23余种,这些商品按原来的“三包”规定执行;原23种“三包”商品之外的其他商品,出现质量问题都可以在七天内要求退货、更换、修理。

  【维权指南】

  Q1:普通商品过了七天还能“三包”吗?

  A;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也可以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Q2: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商品进行退货、更换、修理所产生的费用由谁来承担?

  A:根据新《消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商品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二、   网购七天内可无理由退货

  【案例】张女士在某网站上购买了一款婴儿游泳浴缸,价值3000元。货物送达当天,张女士突然觉得这个浴缸价值不菲而且放在家里用处也不大,遂联系网站要求退货。网站称没有质量问题,拒绝退货。

  【解读】网购逐渐成为人们购物的重要方式之一。但这种消费方式因消费者主要通过经营者提供的图片、文字、别人评价等选择商品,不易辨别商品的真实性,消费者投诉持续增加。依据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因此张女士有权要求退货。

  为防止消费者滥用这种权利,新《消法》还同时明确了不宜退货的情形,从而增强了法律适用的确定性和可操作性。对于法律明确列明的商品之外,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要求必须经消费者购买时确认,解决了可能发生的事后争议。

  【维权指南】

  Q1:采用哪些方式销售的产品可以选择无理由退货?

  A: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非现场方式销售的商品,可以选择无理由退货。

  Q2:是不是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方式销售的所有商品都能无理由退货呢?

  A:不是。以下情况不能申请无理由退货:(1)消费者定作的;(2)鲜活易腐的;(3)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4)交付的报纸、期刊;(5)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Q3:拆了包装的商品能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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