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内人士称规范收费对银行业收入冲击不大
银监会、国家发改委14日联合发布《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决定自今年8月1日起有条件免收个人客户账户管理费、年费和养老金异地取款手续费,并降低部分收费标准。业内人士表示,《办法》对于银行业收入的冲击不大,在
很大程度上有利于促进银行服务价格市场化。
免除部分收费
银监会创新部负责人就《办法》有关事宜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办法》细化了对银行服务价格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规定,对突破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相关规定,未按照规定程序制定和调整市场调节价,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擅自定价,未按照规定进行服务价格信息披露,内部管理不合规等行为,明确了相关处理的法律依据。与《办法》配套下发的《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服务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目录的通知》明确了商业银行服务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有关规定,降低和调整了部分收费标准,规定了部分免费服务内容。《通知》充分考虑了银行客户普遍使用的基础金融服务,保障客户享有基础金融服务的权利。
《通知》明确,商业银行免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本行签约开立的个人基本养老金(含退休金)账户,每月前2笔且每笔不超过2500元(含2500元)的本行异地(含本行柜台和ATM)取现手续费。对于银行客户账户中(不含信用卡)没有享受免收账户管理费(含小额账户管理费)和年费的,通知要求商业银行应根据客户申请,为其提供一个免收账户管理费(含小额账户管理费)和年费的账户(不含信用卡、贵宾账户)。
保障知情权和选择权
针对群众反映较多的代缴代扣代收代付业务手续费问题,《办法》依据《合同法》规定,要求按“谁委托、谁付费”原则收取委托业务相关手续费,不得向委托方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收取委托业务相关手续费。针对银行终止服务机制缺失导致有客户非自愿被扣费的现象,《办法》规定银行应根据客户要求,采取合理有效措施,及时终止相关服务。
《办法》强调银行应按规定进行服务价格信息披露,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保障客户知晓银行服务价格信息,保障银行客户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在规范价格信息披露方面,《办法》从信息披露渠道、告知义务、公示内容、合同条款四个方面明确了管理要求,对强制客户接收服务并强制扣费行为做出禁止性规定,基本覆盖了目前投诉反映较多的问题。在保障客户选择权方面,《办法》规定,银行在客户确认接受服务价格后,方可提供服务;客户在使用服务前明确表示不接受相关服务价格的,银行应及时终止服务,保障客户选择权。例如,两部门要求,商业银行为银行客户提供账户变动短信提醒服务并收费的,应事先通过网点或电子渠道等与银行客户签约;未与银行客户签约的,不得收费。
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表示,新规有助于降低银行客户的负担,满足公众和企事业单位的基本金融服务需求,并减少争议和纠纷。短期内银行的业务收入可能受到一定的影响,但从长期看将促进银行业竞争能力和服务水平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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