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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英集资诈骗案终审改判死缓

2012/5/24 9:15:21 |  1958次阅读 |  来源:网友转载   【已有0条评论】发表评论

5月21日下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重新审理后,对吴英集资诈骗案作出终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吴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4月20日,新华社援引了最高院否决了浙江最高院对于吴英死刑的裁决。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吴英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给受害人造成重大损失,同时严重破坏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危害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最高院综合全案考虑,对吴英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4月26日,吴英北京的委托代理律师张雁峰接到法院通知,吴英决定更换律师,另行委托浙江百畅律师事务所的吴谦律师代理此案。

  有声音猜测更换律师非吴英本意。此外,有媒体报道,在浙江高院重新审判期间,该案更换了一审、二审期间为吴英辩护的北京律师,改聘金华当地的律师,有人分析称换律师可能系官方意在控制炒作。

  对此,浙江高院新闻发言人21日答记者问称,吴英解释其更换律师的原因,系吴谦在本案侦查期间曾多次陪同北京律师到看守所会见,对具体案情比较熟悉,联系也更方便。此事不仅是出自吴英本人意愿,也是在行使法律赋予被告人的辩护权,浙江高院依法予以保障和尊重。

  21日下午,浙江高院发布吴英终审判决的消息。

  判决认为,吴英于2003年至2005年在东阳市开办美容店、理发休闲屋期间,以合伙或投资等为名,向徐玉兰、俞亚素、唐雅琴、夏瑶琴、竺航飞、赵国夫等人高息集资,欠下巨额债务。

  为还债,吴英继续非法集资。其以给付高额利息为诱饵,采取隐瞒先期资金来源真相、虚假宣传经营状况、虚构投资项目等手段,先后从林卫平、杨卫陵、杨卫江(均另案处理)等11人处非法集资人民币7.7亿余元,实际诈骗金额为3.8亿余元。

  曾有人提出,传说当地公安机关处置吴英的资产存在违规问题,否则吴英被扣押的房产等资产说不定会足以抵偿3.8亿元的实际诈骗数额。

  针对这一说法,前述浙江高院新闻发言人称,吴英案发时被扣押的所有资产,连法院未作犯罪认定的另外的欠债2亿多元,都不足以抵偿。更不用说,可抵偿其无法归还的3.8亿元集资诈骗款,他称有关传说没有事实依据。

  一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吴英不服,提出上诉。

  浙江高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后,裁定驳回被告人吴英的上诉,维持原判,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直至被否,发回重审。

  浙江高院经重新审理后,鉴于吴英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并主动供述了其贿赂多名公务人员的事实,其中已查证属实并追究刑事责任的3人,综合考虑,对吴英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这三人分别是,原湖北荆门市府秘书长李天贵(被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原荆门市农行副行长周亮(被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原农行丽水灯塔支行行长梁骅(被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十一条的规定,作出这一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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