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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昌星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 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012/5/18 14:42:58 |  3840次阅读 |  来源:网友转载   【已有0条评论】发表评论

赖昌星走私犯罪集团首要分子赖昌星走私普通货物、行贿犯罪一案在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法院认定,赖昌星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千万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赖昌星的违法犯罪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1年起,被告人赖昌星通过在香港、厦门等地设立公司、建立据点、网罗人员等,形成走私犯罪集团。1995年12月至1999年5月,赖昌星犯罪集团采取伪报品名、假复出口、闯关等手段,走私香烟、汽车、成品油、植物油、化工原料、纺织原料及其他普通货物,案值共计人民币273.95亿元,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139.99亿元。为实施走私活动和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赖昌星于1991年至1999年间,直接经手或指使犯罪集团成员先后向64名国家工作人员贿送钱款、房产、汽车等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3912.89万元。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赖昌星的行为分别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和行贿罪,犯罪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应予两罪并罚。赖昌星系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处罚。据此,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做出上述判决。

  据悉,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自2012年4月6日至4月22日对该案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公诉人和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部分群众、国家工作人员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到庭审现场旁听。赖昌星的部分亲友也参加了旁听。

  据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1999年8月中旬至2001年4月底,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和部署,有关司法、执法机关依法对赖昌星等犯罪分子在厦门关区的走私犯罪活动进行了严肃查处,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打击走私、惩治腐败的坚定决心,有力地打击了走私等经济犯罪活动,整顿和规范了厦门及周边地区的市场经济秩序,促进了当地的经济发展,维护了社会稳定,得到了中央的充分肯定和人民群众的拥护与支持。但1999年案发后,赖昌星畏罪潜逃至加拿大,妄图逃避法律的制裁。经过艰苦努力,赖昌星被成功遣返,司法机关及海关依法对其犯罪行为进行侦查、起诉和公开审判,对其严重的犯罪行为和社会危害进行深刻、全面的揭露,并依法予以严惩,再次严正地向世人表明,中国政府打击犯罪、惩治腐败的决心是坚定不移的,无论犯罪分子气焰多么嚣张、手段多么狡猾,只要在中国领土内犯罪,都难逃中国法律的制裁;中国的法律尊严和司法主权不容侵犯,正义终将得到伸张。这必将有力地推动我国打击犯罪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

1958年出生于泉州晋江,早年在福建晋江以卖破烂为生。

  20世纪70年代,偷渡香港从商。

  1991年4月迁居香港。

  1991年6月在香港注册成立“远华国际有限公司”。

  1994年初成立“厦门远华集团有限公司”,开始大规模走私活动。

  1996-1999年 与同伙在厦门关区大肆走私进口成品油、植物油、汽车、香烟等货物,涉案金额巨大。

  1999年4月初,初春的北京春寒料峭,一封74页的举报信震惊了高层。这封署名为“一群伸张正义的人”在信中反映,以赖昌星为首的远华集团,大肆走私成品油、植物油、香烟等货物,案值高达500多亿元。

  1999年8月出逃加拿大。

  1999年,赖昌星全家被加政府软禁在温哥华住宅中。

  2000年3月 赖昌星一家签证到期,加拿大移民部向其发出有条件离境令。

  2000年,中国政府正式通缉赖昌星,要求加拿大政府撤销其移民资格,并将其遣返中国。而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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