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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槽辞职如何保障合法权益 勿轻信公司"主动辞职"

2012/3/27 9:29:04 |  4375次阅读 |  来源:网友转载   【已有0条评论】发表评论

如何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调换工作、跳槽、辞职对于职场人而言是常有的事。俗话说,人往高处走,水往低处流。对于在外打拼的公司人来说,只要有能发挥自己专业水平,提升自己业务空间的机会,谁都会去试一试;如果成功肯定会和自己所在的公司提出辞职,另谋高就。

  然而,跳槽、辞职不是每一位员工都能顺利通过,如愿以偿的。大家到清楚,员工入职意味着双方劳动关系确立,员工离职意味着双方劳动关系的终结,员工入职时双方皆大欢喜,而员工离职则可能充满着伤感。实践中,劳动者离职时,不少用人单位总是想尽各种办法对当事人进行限制、穿小鞋,殊不知这样很可能是两败俱伤。

  众所周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是一种双方妥协、寻求既照顾到双方利益,又顾全双方面子的方法,是企业处理人员去留问题的上策。

  案例

  许先生1996年12月,他和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01年1月,许先生向公司提交了书面辞职报告,把工作移交给公司,公司副经理杨某当日同意了辞职申请。之后,许先生一直没有再去公司上班。

  2001年5月,公司以许先生提出辞职后一直没来上班,也没有办理任何请假手续为由,决定与许先生解除劳动合同,并在公司出具的退工通知单上写明"因许先生违反公司劳动纪律及规章制度,故与之解除劳动合同。"后来公司将退工单中的一联存入当地劳动服务所,致使许先生长期找工作受阻。

  2006年2月,许先生以公司侵犯他名誉权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害他名誉权;书面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提交辞职报告并移交了工作,公司副经理杨某亦同意了原告的辞职要求,杨某的行为应被视为公司的行为。原告认为杨某同意他辞职即确认双方已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被告在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后,又以原告旷工违纪为由,再次单方面解除与原告间的劳动合同,并在退工单上写明原告因违纪被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依据。由于被告将退工单中的一联存入当地劳动服务所,致使不特定对象误认为原告是因违纪被解除劳动合同,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

  最后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更正2001年5月30日开出的《上海市职工退工通知单》上的退工原因并向原告书面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赔偿原告2005年间8个月的经济损失5520元。

  这类侵权纠纷屡有发生。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如何保护住自己的合法权益对每一位公司人来说都是件大事。如果,作为公司员工的你,在你无重大过错的情况下,公司单方解除合同时,你该如何应对?如果你是无过错的,你是否要求公司给予赔偿?

  法律工作者对此做出相关解读

  在员工跟用人单位在处理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上,一般情况下员工是处于弱势地位的,这也是为什么我们国家新的劳动合同法在制定的时候,就设计了很多条款来保护我们员的利益。

  据法律规定 主动辞职是没有经济补偿的

  蔡女士(法律界人士):一般情况下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没有法定理由,不允许随便解雇员工,那么在实际中,很多用人单位出现比较多的没有合法的正当理由,想出种种办法解除员工的劳工合同损害员工利益。另外一种情况,公司想要解除劳动合同的时候,用种种办法让员工主动提出辞职,一些员工在不了解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然后就采取了主动辞职,这个也会损害到员工的合法利益,因为根据法律如果是员工主动辞职,是没有权利要求经济补偿的,而如果是用人单位方面主动解除员工的劳动合同,根据法律规定是要支付经济补偿的。

  劳动争议需经过劳动仲裁

  蔡女士:首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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