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日前转发了人民银行等七部委《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要求建立商业预付卡购卡实名登记制度。对于购买记名商业预付卡和一次性购买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商业预付卡的单位或个人,由发卡人进行实名登记。
“商业预付卡”,也即俗称的“购物卡”,日益成为腐败权钱交易的新载体,显然已是不争的事实。“购物卡实名”起到什么小效果,到底又能“卡”住神马呢?
据有媒体报道,浙江省嵊州市政协原副主席杜洪苗除了一只手表外,十几次受贿收的全是购物卡,共计18万余元;江苏省财政厅原副厅长张美芳仅一个节日,收取的各类购物卡便高达10余万元。北京市石景山区检察院的统计显示,近5年来查处的行受贿案件中,涉及以代金卡为行受贿标的的案件比例逐年增加,2008年比例为15%,到了2009年竟蹿升到83.3%。
因此,基于反腐的需要,“进一步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确有必要。不过,“实名制”等规范措施,是否就能有效“卡”住购物卡腐败,或者说能在多大程度上“卡”住购物卡腐败,恐怕又难以乐观。
首先,从技术上看,“建立商业预付卡购卡实名登记制度”,虽然确实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提高购物卡的透明度和可追踪性,但这种“实名制”,显然又是一个“半拉子”的实名——只是买卡的实名,而不包括用(消费)卡的实名。这也意味着,对作为“用卡”者的腐败分子,该实名制不可能做到真正有效的监控。
当然,如果一定要针对购物卡实施包括消费在内的全面实名制,在技术上也并非做不到。只是,一旦如此,这样的“购物卡”恐怕也就不复再是我们熟悉的“不记名、不挂失、可转让”、“使用方便灵活”、“能显著降低交易成本”意义的购物卡了——距离事实上彻底取缔它,也就相去不远了。
其实在购物卡腐败中,购物卡并不是关键,关键是腐败背后失控的权力;“购物卡腐败”并不是作为载体的卡的腐败,而是权力自身的腐败。平时我们经常说的公车腐败、吃喝腐败、土地腐败、工程腐败、情妇腐败、作风腐败,莫不如此。
如何才能实现对权力腐败本身的治理——将权力本身“卡”住,不让其腐败呢?借鉴“购物卡实名制”提供的思路,办法其实也很简单,就是对公共权力本身实施彻底的“实名制”——将一切公共权力产生授受、运行使用的过程、细节、内涵、边界,均尽可能全方位全流程地置于公共监督阳光之下。
只有这样,才能“卡”的住根本,才能“卡”的住权力,才能更加防患于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