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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何时实现一体化监管

2011/4/1 11:24:18 |  2638次阅读 |  来源:网友转载   【已有0条评论】发表评论

据报道,连日来,两则“食品新闻”再现政府确保食品安全的强烈信号:一是全国人大正式启动食品安全执法检查;二是国务院印发《2011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严打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强调对6个重点品种综合治理。

“民以食为天”在新时代已拓展了新含义,那就是得保障食品安全。因为最近的“瘦肉精”事件,从而联想到之前的“毒奶粉”事件、“苏丹红”事件等,中国食品安全一直都在冲击着民众的“心理防线”,甚至还影响了国家形象。

频频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让舆论的矛头一直指向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显示出对现有监管体系改革的势在必行。不可否认的是,发达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完善,同样建立在食品安全发生危机的基础之上。

所谓“有毒食品”,在发达国家都曾有过触目惊心的案例,这是经济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的现象,中外概莫能外。但纵深考察发达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之历程并加以借鉴,或可避免再多走弯路,并利于中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有效改革。

一般来说,发达国家食品安全最具代表性的监管模式有三种:一是政府部门按不同职能分别监管的模式(以美国为代表);二是以一个部门为主协调监管的模式(以加拿大为代表);三是独立机构负责监管的模式(以英国为代表)。

中国的食品安全监管更类似美国,采取政府各个部门分别承担监管的方式。不得不承认的是,我国现有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有不少优点,但在应对日趋复杂的食品安全事故时仍需完善。

欧美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改革的历程表明,多部门分工监管的模式显然还停留在食品安全监管的初级阶段。分工联合型的监管体系,由于缺乏统一协调,会导致食品安全监管的不力、缺位、割裂、重复与冲突等诸多问题。

上世纪90年代末,欧洲一度蔓延的“疯牛病”危机风波,迫使欧盟最终于2002年成立了欧洲食品安全局(FSA),统一管理欧盟所有与食品安全相关事务。在FSA的督导下,欧盟的一些成员国都调整了原有监管体制,将监管职能集中到一个部门。同样,基于对多部门分工监管弊端的充分认识,美国于1998年先后成立“食品传染疾病发生反应协调组”和“总统食品安全委员会”,强化了各个食品安全机构的协调与联络,实现了对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纠偏”。

无独有偶,在食品安全监管问题上,日本也经历了由部分分工负责到一元化管理的转变。2003年5月,日本通过《食品安全基本法》,食品安全监管模式的最大变化,是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结束了食品安全管理“各自为政”的局面,实现了食品安全一元化领导的体制。
很显然,所谓发达国家食品安全监管的“三种模式”,实则都在相互吸收与借鉴,显示出全球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设置由分散到统一、最终实现“一体化监管”的发展趋势。

对中国来说,在现有规章的基础上确保食品监管的到位而不缺位、有力而不推诿、高效而不滞后,必须精简监管机构,建立统领全局、统管食品安全监管的机构,以期最终建立统一、高效、责任明确的监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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