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可以任意确定房价的限定水平,同时又把所有的市场风险转嫁给开发商,即政府想拿的一点不能少拿,留给生产者的就只有“雷锋”精神了。这与“此路是我开,留下买路财”的强盗逻辑又有什么区别吗?
希望能让民众欢欢喜喜的过个大年,国务院再次于年前发布了2011年的新八条,为巩固和扩大去年的调控成果、继续有效遏制投资投机性购房而努力奋斗,逐步解决城镇居民住房问题。但除了加大保障之外,全文中似乎再也找不到有利于逐步解决城镇居民住房问题的条款了。
也许政府在寄希望能用改变消费观念和遏制消费需求、放慢中国城市化的进程,以平衡供求关系,让保障来替代市场。但中国计划经济三十五年的失败早就让这种全民式的保障成为了回也回不去的历史了。中国早已不再是固守于小农经济的自给自足的时代了,早就不再是满足于现状、家中没有余粮而吃光花净的时代了。民众日益增长的物质需求与从“国情出发的理性消费”之间存在着上下完全不同的认识。这是靠宣传而无法改变的。
一、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所强调的加强政府责任,在国八条中变成了地方政府责任,如果中国是个联邦制的国家体制,地方与中央不是现行的分税制,那么这个地方政府尚可成为相对独立的政府,尚可称切实承担起促进市场平稳发展的责任,而现行的国家体制真的要将一个政府分成两级的政府责任吗?
地方政府有审批土地指标的权力吗?有制定货币政策的权力吗?有制定税收的权力吗?有调节利率的权力吗?有发债的权力吗?有控制人口流动的权力吗?有的地方政府手中甚至没有控制钢材、水泥、建材生产、调配的能力,没有独立财税支配的能力,又如何承担稳定市场的责任呢?
民众不知道这个地方政府是指省还是市,是指一线还是二三线城市,也许是指县级政府把(第二条中有将镇纳入保障的要求,这就到了县了)。那么这个所谓的地方政府既然没有任何市场化调控手段,又为了乌纱帽而不得不赤膊上阵,就被逼的只有用行政的手段造假的一条路可走了。
地方房价统计数据中的造假是件很容易的事,平均房价本就不是个准确定义的标准数,本就是对市场没有任何意义的虚数,也自然就可以用各种方式来假戏真唱了。如用外围的低价房大量供给将少量高档房的价格平均下去;如用大量保障性住房供给将享受价格平均下去;如严格限制高价房的销售许可,将销售平均价格降低;如用销售限价方式强命开发商降价;如用“限价房、竞地价”的方式供应土地等等。难道这种破坏了市场价格信号基本功能的行政手段会促进市场健康发展吗?
也许我们弄不清国八条说的市场是什么定义,但经济学告诉我们没有了价格信号、没有了“看不见的手”的作用一定不是市场了。被行政所扭曲的价格信号所反映出的市场也一定不会是个健康的市场,更不可能是个发展的市场。
一个国家的政府手中拥有各种各样的调控工具和经济手段,尚且无法预测和控制市场通胀的目标,而让个城市人民政府赤手空拳的去承担稳定、控制房价的责任岂不是强人所难,完全是推卸责任,或者说是不负责任的一种做法。如果中央政府已到了这种完全不负责任的地步了,中国的国民难道应将对中央政府的信任转移到对地方政府的身上去吗?
中国从未有过确定本地区年度新建房屋价格控制目标的体系,这次也不知道将按什么标准制定,是否住房可支付性指数可以作为一种定量的标准。那么早在多年之前东部地区、外来移民快速增长的地区这个可支付性指数早就在100以下了,而中部地区和西部地区则大多在120到140之间,这些远高于指数100的地区是否可以允许房价高涨呢?东部地区是否就只能向下而不能增长呢?
把经济发展目标和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作为衡量的依据,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