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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军牌逃路费:总有一种荒唐令人目瞪口呆

2011/1/19 9:10:50 |  5507次阅读 |  来源:bw中文   【已有0条评论】发表评论

今日,随着河南禹州因为368万逃路费案而被处无期徒刑的那位罪犯的弟弟,出于为自己的哥哥脱难的无奈,而将原本不想拿来晒太阳的关键证据,即, “军牌有偿使用合同”及其武警XX支队开具的那张证明两副军牌不是假牌的文书曝光之后,真不啻一颗威力极为巨大的精神炸弹被引爆,几乎把所有关心此案的中国网民的头都给震晕了。至此,以前所有云里雾里令人丈二金刚摸不着头脑的诡异事实,终于呈现出非常清晰的轮廓,也令人极为信服地体味和感知了这起荒唐透顶的“假军牌真刑案”的犯罪细节。

据新京报记者褚朝新和朱柳笛最新报道,“去年12月,河南农民时建锋因持假军牌偷逃高速过路费368万余元,被判无期徒刑。昨日(14日),时建锋亲属向记者出示了一份合同显示,两名自称武警某支队官兵的男子与其弟时军锋签署的合作协议规定,车辆挂该支队牌照需支付给两人120万元,另给下汤收费站两名站长每月5000元。两站长受访否认收钱,而武警某支队相关人士未对此事予以证实。”

这下,叫人拍案惊奇的游戏终于给这对河南兄弟玩大了。按照新京报记者言之凿凿的报道:“时建锋的亲属向记者出示了一份时军锋与自称武警支队官兵的‘张新田’、‘李金良’签订的一份合同。合同规定称:现武警××支队搞基建与乙方合作,甲方雇用乙方四辆运输车辆悬挂武警支队牌照作为前提,甲乙双方为共同利益。甲方义务中规定,如果乙方悬挂支队牌照被武警部队、收费站、高速公路、平顶山军分区查扣时,甲方必须保证做到派车派人及时排除;若张、李联系不上,乙方可以直接与支队长联系。如果甲方原因不能及时排除以上检查,乙方造成罚款或扣车等损失由甲方负责,罚款由甲方负责,扣车按每天8000元补偿乙方。乙方义务规定,乙方四辆车每年付给甲方120万元,武警总部等单位到许昌、平顶山视察工作或纠察车辆时,乙方应停止运输活动。乙方若执意运输被查扣,乙方不负责。双方还约定活动区域:指定路段为郑石高速(现更名为郑尧高速)公路:长葛西站至平顶山下汤站、长葛市辖区、禹州市辖区。超出范围被查,乙方自担损失。”

按照新京报二位穷究不舍的记者说辞,“14日,时建锋曾向记者透露,高速公路内部有‘内鬼’帮助其车辆通行。在上述合同中‘付款方式’中下有三条:一是 ‘协调关系费’:乙方在车辆正式投入运输前3个月内预付协调关系费24万元;二是甲方工资:乙方每个月3日前支付8万元给甲方,合同期一年,共96万。第三条为,平顶山下汤收费站正副站长月工资5000元,每月3日前一并支付给甲方。昨晚,记者在郑尧高速公路平顶山服务区见到了时任下汤收费站站长王欢和副站长李占峰。两人大呼冤枉,称从没见过时家兄弟,也没签过此类协议,更没收过合同里说的每月5000元的工资。”

当新京报的记者“将此情况通报给了武警某支队相关人员,其表示将向该支队领导汇报。至记者截稿,张新田、李金良等是否是该支队武警官兵,相关证明及公章是否伪造,该支队没有回复。”

天啊!这是真的吗?或许是真的吧。否则,相信就是借10个豹子胆给新京报的这二位记者,他们也绝对不敢将武警某支队的‘张新田、李金良’警官拖进这一滩烂泥的官司里。

案情进展到如此吊诡的阶段,相信所有之前发表过对此案感言的网络达人都会高度怀疑自己的智商了。原来,之前所谓高速公路收费站“放行假军牌车”,却是“假作真时真亦假”的一场天大的误会了。事实上,如果按照去年已经生效的平顶山中院(2010)平刑初字第104号刑事判决书上铁板钉钉的法律语言来说,则是 “高速公路下汤收费站工作人员李占峰作证称:2008年5月的一天,一名自称李金良的人来到郑石高速公路下汤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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