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针对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国务院国资委日前对外公布了九条《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禁令》,从安全生产条件、承包商管理、从业人员资格、事故报告等方面提出了中央企业必须坚决禁止的行为,以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
这九条禁令包括:严禁在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隐患未排除、安全措施不到位的情况下组织生产;严禁使用不具备国家规定资质和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的承包商和分包商;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严禁违反程序擅自压缩工期、改变技术方案和工艺流程;严禁使用未经检验合格、无安全保障的特种设备;严禁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严禁未经安全培训教育并考试合格的人员上岗作业;严禁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
《禁令》明确规定中央企业严禁在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隐患未排除、安全措施不到位的情况下组织生产,严禁使用不具备国家规定资质和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的承包商和分包商,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严禁违反程序擅自压缩工期、改变技术方案和工艺流程。
此外,使用未经检验合格、无安全保障的特种设备,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未经安全培训教育并考试合格的人员上岗作业,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等都被明令禁止。
国资委负责人就《禁令》的颁布实施答记者问时表示,《禁令》的具体要求都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支持,并不是提出的新要求,而是对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的重申。
据这位负责人介绍,2004年至2009年中央企业发生的135起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中,56%的事故有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下(包括隐患未及时消除)组织生产经营活动的因素,53%的事故有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因素,22%的事故有承包商、分包商管理问题的因素,16%的事故有培训教育不到位的因素,7%的事故有特种设备不符合规定或特种作业人员不具备资质的因素,2%的事故有擅自改变流程、方案的因素,而这些问题又大多与抢工期、超能力生产有关。近年来,一些中央企业还存在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现象,也被列入《禁令》中。
该负责人表示,国资委将下通知,要求中央企业严格遵守《禁令》要求,对违反《禁令》的各级子企业和有关管理人员要严肃查处。国资委还将在中央企业主要负责人业绩考核中,加大对违反《禁令》行为的处罚力度;违反党纪政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分;违反《禁令》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